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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违纪案件的构成要件取证,是节约办案成本、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本文从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切入,就如何围绕违纪构成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进行探讨。
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
违纪构成指依纪依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违纪所必需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四大要件的总合,是违纪行为的具体化和认定违纪行为的具体标准,也是使行为者受到纪律处分的根据。
违纪行为主体指具有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党、国家、人民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其他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共产党员或党组织。违纪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种类型,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均可构成一般主体,特殊主体不仅要具有责任能力,而且还必须是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党员。这一身份或是构成某一违纪错误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或是某些违纪错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条件。
违纪行为主观方面指违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包括违纪过错(违纪故意和违纪过失)、违纪目的和违纪动机等要素。违纪故意或违纪过失是一切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违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违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没有预见到,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两种类型。违纪过失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违纪故意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违纪目的是指违纪人通过实施违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是某些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既影响定性,也影响量纪。违纪动机是指推动或促使违纪人实施违纪行为,以达到违纪目的的内心起因,不是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不影响定性,只影响量纪。
违纪行为客体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被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与之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违纪行为对象,它是指违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两者对比,违纪客体是一切违纪行为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违纪对象则不是每个违纪构成的必备要件,有些过失违纪行为就不涉及违纪对象;违纪行为客体决定违纪行为的性质,违纪行为对象不决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如使财产所有权是否改变决定贪污与否,但公共款物这个违纪对象不决定是构成贪污还是挪用。
违纪行为客观方面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客体的各种客观事实,即违纪主体所进行的违纪活动。主要包括违纪行为本身及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手段、危害结果等。违纪行为是指违纪者在其违纪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客观上危害社会、为党纪国法所禁止的行为,它在违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定性量纪的主要依据,也是调查取证中关注的重点所在。危害结果是违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有物质性的如贪污数额、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额等,也有非物质性的如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侵害、对社会稳定的不良影响等。
围绕违纪构成调取证据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这二十四字方针中,与纪律审查取证工作关系最密切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它是纪律审查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做到这两点,就必须围绕违纪构成的四个要件提取证据。
违纪行为主体在证据中的体现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被调查人的人事档案、任职文件、工作职责等,侧重于职务证明方面;二是谈话记录、被调查人自书中反映的自然情况、工作经历、职务职责等,侧重于身份证明方面。需要说明的是,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被调查人主体证明、任职文件等,才是具有效力的主体证明材料,是必不可少的,但并不是说其他相关内容不重要。调查人员在做调查笔录,或安排当事人书写情况说明时,一定要注意被调查人的职务、任职时间、工作职责与实施违纪行为及违纪结果的相互关系要一一对应,确保提取的主体证明具有证明力。
违纪行为主观方面在证据中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谈话记录中记录被调查人是违纪故意还是违纪过失,如果是违纪故意,进一步核实其违纪目的和动机;二是被调查人书写的情况说明或检查中所述的本人当时的心理活动情况。当然,在判断行为人主观过错时,没有必要盲目追求行为人的陈述,要结合行为的各种客观表现来综合把握。
违纪行为客体一般通过谈话记录与书证材料有机结合来体现。首先,谈话记录中要体现被侵害对象的社会关系变化情况;其次,要用书证材料直接证明被侵害对象的社会关系变化情况。如,通过虚开发票报销进行贪污的案件,就需要将财务报销凭证等书证资料与谈话记录中款物的去向结合起来,体现款物的所有权(被侵害对象的社会关系)发生转移,同时也体现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这一社会关系被侵害。
违纪行为客观方面在证据中的体现包括违纪行为及时间、地点、方式、对象、手段、危害结果等在证据中的各种表现形式,它是围绕构成要件进行调查取证的最关键环节,也是透过现象把握客体、透过行为把握主观心态的根本。调查中,要认真对照违纪行为可能涉及的条文,按照法纪条规的相关规定逐一进行细致核查,最终抽丝剥茧、还原案情。对能够直接收集到的书证,要及时扣押、进行固定;对难以取得原件的书证,如银行对账单、外单位票据等,要及时复制,写清取得复制件的时间、地点、方式、见证人员等,责成专人妥善保管。
运用违纪构成调查取证的案例分析
张某,中共党员,曾任某国企副总裁,负责进口设备采购工作。2011年3月,张某找到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进口设备代理商李某,约定由李某为其所在公司代理进口10套设备,每套在原价基础上增加11万美元,共增加110万美元,采购完成后由李某提供给张某。2011年5月,在张某操控下李某的公司顺利中标,按约定价格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完后,李某于2011年9月28日如约将110万美元汇入张某指定的银行账号。2011年10月,张某将该款兑换成人民币700万元,其中670万元以其爱人刘某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其余30万元至案发时仍在张某指定的账户中。张某因贪污110万美元被开除党籍,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上述案件在证明违纪行为主体证据部分,应有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张某主体证明材料,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级别、职称等,及其实施违纪行为期间的任职文件。调查组应提取张某自然情况谈话记录,从中体现张某自然情况、简历,重点体现实施违纪行为时的职务、职责。还要注意在安排张某书写自述材料、检查中,其实施违纪行为时的职务、职责,与张某的主体证明材料、任职文件,以及调查组提取张某自然情况谈话记录中的情况是否一致。
在证明违纪行为主观方面证据部分,要将张某实施上述行为的违纪过错、动机(内心起因)和目的谈清楚,并在谈话笔录及其本人的自述材料中充分体现。
关于违纪行为客体和客观方面证据部分,因为这两个要件的证据联系比较紧密,一般通过谈话记录、自述材料与书证材料有机结合来同时体现。在言词证据部分,要有张某实施违纪行为整个过程的谈话记录和自述材料、李某配合张某实施违纪行为的谈话记录和自述材料、各个招标组长关于张某操控招标等相关人员谈话记录。在书证材料部分,要有10套设备采购计划、评标报告、购销合同、张某所在公司向李某公司的付款凭证,李某公司10套设备进口报关单、向国外公司付款凭证(体现差价)、向张某指定账户汇款凭证,张某指定账户向房产公司汇款的银行流水单据,房产公司关于670万元售房款入账凭证、房产证等书证材料复印件,还要有与房产主对应的反映门牌号和别墅外观的照片。
从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工作实践看,有时因证据存在缺陷导致撰写的调查报告和错误事实材料不全面,不能充分体现四个要件,或从错误事实材料上看不出当事人存在违纪行为,以致于审理时需要通过大量补证工作来完善证据,有的案卷甚至还要退查,给定性量纪带来困难。如有的办案组不注意围绕违纪构成要件来组织案件调查和收集证据,导致证据证明力低;个别办案组证据收集了很多,但关键证据却没有取到或不够充分,甚至出现关键要件缺失的低级错误。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紧紧围绕违纪构成总要求来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纪律审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