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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属于违纪行为。有党员同志表示,中国社会讲究人情世故,特别重视民情风俗,崇尚“礼尚往来”,婚丧嫁娶、寿辰生子等红白喜事少不了要包个红包、凑点份子钱,逢年过节少不了要探亲访友、走动走动,怎样做才能不踩纪律的红线?
对此,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指出,《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条例》第83条第一款强调,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第二款强调“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张军表示。因为每个人的朋友、亲属之间以及彼此亲疏程度不同,对于“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肯定也是不一样的,再加上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风俗人情各异,从党内法规角度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也不太现实,但实践中可以结合各地的风俗、惯例、经济状况等综合把握。比如,某地流行的份子钱标准大约200元,某党员领导干部却收受来自好友的价值好几千元的厚礼,显然超出了礼尚往来的正常范畴。
另外,我们也要注意理解“礼尚往来”的含义。《礼记》中说:“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平等相待、有来有往,是礼尚往来的基本原则。依此,人情往来,包括礼金的多寡,应该对等、平等,这才符合“礼尚往来”的本义。“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张军解释。假设甲经常接受乙的送礼却从来没有回过礼,或者甲给乙送礼300,乙给甲送礼3000,一段时间内礼尚往来的天平总是偏向甲,那么我们免不了要追问背后的动机是否还是单纯的人情。
同理,《条例》第84条对“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送礼者也作出了处分规定。收礼和送礼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此次《条例》新增这一规定,意在明确,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不仅收礼者要受处分,送礼者也同样为党纪所不容。
需要指出的是,第83条和第84条中均没有提到“请托事项”、“为他人谋利”等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条例》针对的是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收礼、送礼行为。如果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受贿、行贿的,属涉嫌违法行为,可通过《条例》第27条、第28条来实现纪法衔接。
前一段时间舆论热议的“收受礼金罪”最后没有在刑法修正案(九)出现,有人认为是很难从法律上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非法收受礼金。此次《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对党员干部收送礼品、礼金行为予以纪律规范。这是因为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与时俱进、保持一定的弹性空间是其主要特点,一方面便于在执纪实践中因应复杂多变的违纪形态,另一方面也体现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思路。总之,党员同志抓住“礼尚往来”和“明显超出”这两个关键词,正确理解《条例》相关规定的立规本意和内在逻辑并严格遵守,让人情的归于人情,纪律的归于纪律,有助于保证正常的人际交往,清清白白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