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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准则》《条例》释疑答问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就学习贯彻《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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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严明党的纪律放在首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坚决惩治违规破纪者。随着一个个位高权重的“老虎”被打,一批批官小权大的“苍蝇”被拍,搞腐败和不正之风者出现明显分化,有的收心不敢再犯,有的收手伺机而动,有的则变本加厉。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高压严惩之下为什么还有人敢于顶风作案,是什么让这些人胆大妄为,反腐败工作还有哪些薄弱环节,该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对此,我们约请有关同志和学者进行了研讨。
狄小华
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教授
罗云锋
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李在武
山东省潍坊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岳桂军
中央纪委研究室干部
不收敛不收手的原因各异
今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中,有90多名干部属于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其中省部级干部26名,厅级干部60多名。而有的基层干部更认为“天高皇帝远”,不把“党纪严于国法”当回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就必须找出导致他们继续顶风违纪的原因,做到对症下药。
罗云峰:精神上缺“钙”,是导致有些人不收敛不收手的主要因素。用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标准来衡量,党员干部一般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具有坚定理想信念的先锋战士、人民公仆,这类是主流,第二类是基于利害关系考量的现实主义者或机会主义者,第三类是破坏规则制度、认可潜规则的说一套做一套者,第四类是深陷贪腐利益集团,执迷不悟、不可自拔的冥顽不化者。显然,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主要集中在后两类。从思想根源看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贪腐分子固有的行为方式或惯性行为模式形成的思维定势和不良价值观。二是贪腐分子的自我经验夸大化和固化的社会心理。三是因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方面的缺失,导致有些党员干部目光短浅,视野狭窄,形成狭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是社会上流行的某些负面思想观念和庸俗价值观问题,尤其是错误的权力观和权力预期,导致有些党员干部在错误权力观念面前不能正确把握自己。五是贪腐分子深陷不正当权力利益结构或贪腐集团中,承担着相应的“责任义务”,故而身不由己,不能自拔。如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与部分商人和“自己人”结成利益圈和关系网,还形成了领域性、家族式腐败,他们已成骑虎难下之势,不是想收手就能轻易做到的。
狄小华:从违纪违法人员的心理角度看,腐败心理一旦形成,侥幸心态就会成为铤而走险的重要因素。但腐败心理外化为腐败行为需两个条件:一个是实施腐败的客观条件,如主动寻租所需的“市场”,“被动”受贿所需的行贿等;另一个是实施腐败的主观侥幸心态,引起腐败行为的侥幸心态可以分为经验性、关系性、技术性、暗示性、认知性等众多类型,并有无数的表现形式。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有些人的侥幸心态虽然逐渐减弱甚至消除,但腐败行为的发生只要有一个自认为合理的理由或借口,就足以让他冒险选择腐败。如“收礼不是受贿”、“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有事”等。持续加大的惩治力度,可以加剧贪腐动机的内心斗争,起到遏制腐败心理外化的作用,但仅有“惩治”并不能完全消除腐败心理外化所必需的侥幸心态。另外,从心理角度分析不收敛不收手:一种是腐败“自动化”的表现。这些人通常会经历“被动”、“主动”和“自动”三个阶段。被动阶段,当有人以“小恩小惠”拉拢腐蚀党员干部时,其仍保持着警惕,只是“被动”参加吃请或拿他人数额不大的好处。主动阶段,党员干部因长期享受高档的免费消费,便与交往的老板比享乐。在利益诱惑面前,虽也会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但向着深渊再迈出一步并不稀奇。自动阶段,当腐败反复实施且长期没有被发现时,不仅腐败分子胆子越来越大,而且在腐败分子周围会形成一种不断强化其腐败心理的“氛围”,内在的防御机制完全丧失,腐败进入忘乎所以的自动阶段,外人认为的“顶风”作案,对他来说就如同每天要重复吃饭一样自然。另一种则是主观侥幸心理的表现。侥幸心态是党员干部面临是否腐败选择时,说服自己“腐败没事”的理由或借口。这种理由未必真的成立,但却可以消解一个人长期建立起来的道德和法律防线。腐败可以带来利益,但同样可能面临惩罚,因此,尚处于“被动”和“主动”阶段的腐败分子,在实施腐败行为前仍会进行以利弊衡量为内容的思想斗争,但腐败带来巨大利益,制度上的有空可钻,仍足以让人铤而走险。
岳桂军:从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看,纪律不彰、规矩不严、制度执行不到位是不收敛不收手的重要因素。纪律和规矩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真正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没有不违纪就违法的党员干部。党的纪律退到了法律后面,错把法律当作尺子,放松对党员的要求,出现顶风违纪现象也就在所难免了。另外,从制度执行上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建立的制度不可谓不全,但要么束之高阁、形同虚设,要么“看人下菜碟”,既没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没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制度成了“纸老虎”、“稻草人”,怎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比如,近期中央对央企的专项巡视中,发现央企普遍存在招标过程不规范的问题。根据“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然而,武钢在2010年到2014年间公司68个重大项目中有41个没有经过集体决策,比例高达60%。大唐集团、华能集团、五矿集团、中国国电集团等同样存在大量此类问题,给国有资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制度执行不力导致的顶风违纪,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值得深思。
李在武: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也是导致不收敛不收手的重要因素。有些基层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仍没有深刻领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落实,往往表面上轰轰烈烈,实则光说不干。一些腐败分子仍在顶风作案,群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倘若党组织不能把主体责任勇挑肩头,这个地方或部门的政治生态就很难有多少改观。出现一些党员干部肆无忌惮、顶风违纪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比如,被通报的河南新乡市原市委书记李庆贵,就是因为没有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被处理的典型。他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本应领好班子、带好队伍,可是由于他的“老好人”思想,没有勇于担当,真抓实管,导致领导干部接二连三出现顶风违纪案件,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同时,监督责任不落实,也是导致一些人不收敛不收手的重要原因。就像新乡市原纪委书记,在其位不担其责,不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导致当地一些人胆大妄为,敢于顶风违纪。由此可见,能否有力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抑制不收敛不收手问题至关重要。
有效治理不收敛不收手必须多管齐下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必须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对此,我们既要抱有必胜信心,又要以永远在路上的精神,保持不变的步伐、力度和节奏,重点打击和解决不收敛不收手问题,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
狄小华:有效遏制顶风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是促使党员干部收心。一要反复抓,抓反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化,腐败分子已是胆颤心惊,只要我们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查,随着腐败存量的进一步降低,惩治的威慑效应就会持续增强和扩大,“顶风”作案者也就会收敛收手并最终收心。二要明底线、亮红线、守高线,破除腐败分子的腐败“场”效应。反腐败既要让腐败分子付出代价,又要肃清“流毒”,以反腐为契机,使广大党员干部明确党纪的底线和用权的红线,坚持高标准,在干部队伍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三要重修身、树信念,破除腐败病态心理。物质与精神对于一个人来说,如同鸟之两翼,缺少了精神就会失去方向,飞不高,也飞不远。腐败分子之所以经不起诱惑,出现欲望恶性膨胀的病态心理,就在于理想信念的缺失。为此,党员干部要先修“德”,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这个核心价值观。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从“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高压态势的形成到“党纪严于国法”的提出,再到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以德治党,再到坚持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底线,是我们党为坚决反对腐败进行的最好布局。
罗云峰:我认为解决不收敛不收手问题,要重点打击说一套做一套者和冥顽不化者,努力营造良好政治新生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通过正风肃纪、反腐肃贪,严肃惩处一批不收敛不收手者,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形成“不敢腐”的有力震慑;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坚决淘汰一批动机不纯、心术不正者;把严肃纪律作为治本之策,守住纪律这个底线,穿越底线动辄则咎,强化“不能腐”;通过完善干部入口机制,补充一批充满正能量的新鲜血液,形成正向的后备人才群体。同时,还要通过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社会文化建设,营造“不想腐”的社会文化氛围和精神世界。
岳桂军: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必须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动辄则咎,通过依纪依法严厉惩处,打掉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不敢”的氛围浓起来。不收敛不收手在客观上都是一种故意对抗,而且极可能成为腐败回潮的恶劣示范,带动其他腐败增量。因此,要持续高压反腐,让“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成为常态,彻底消除这些人的侥幸心理。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要让所有的领导干部行有禁忌,断了贪欲之心,让他们认识到,身为党的干部,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边界、受监督,决不能随心所欲、出格越线,更不能明知故犯、肆无忌惮。要让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的意识、纪律意识,确保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使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做到抓早抓小、抓细抓实。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既需要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更需要切实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纪律,提高制度的威慑力,及早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李在武:全面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必须担负起管党治党的责任。在遏制不收敛不收手上,各级党组织必须把主体责任真正扛起来。要通过健全约谈、督查、报告工作、述职述廉、问责追究等制度,进一步压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深化“三转”、履职尽责,落实好监督责任,定期排查一个时期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问题、涉及的重点领域,督促基层相关部门进行集中专项治理。解决一些突出问题,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形成震慑。督促基层加大对民生领域政策资金的整合力度,提升使用效益、减少腐败问题。同时,还要在实践中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而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未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实验与国家明令禁止后有纪有法不依的行为区分开来,把为加快发展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故意违纪违法的行为区分开来。(张由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