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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条例》新增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盯紧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为追究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此,一些同志产生了疑问——
疑问一:《条例》中的“工作纪律”是平常所说的迟到、早退等工作纪律吗?《条例》中的“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工作内容十分丰富,包括纪律检查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条例》所列工作纪律是管党治党的工作纪律,并不是平常所说的迟到、早退等工作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也特指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作出的处分规定,特别是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不力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疑问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为什么却将这一内容归入工作纪律而非政治纪律?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虽然是各级党组织必须肩负的一项政治责任,但其内容是具体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就是要做部署工作的领导者,具体任务的推动者、执行者,执行党规党纪的监督者,属于管党治党的工作范畴,是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本职工作,是应尽之责、分内之事,必须在党内各项日常具体工作中体现。而《条例》中所讲的“政治纪律”是狭义的概念,开列的是一个“负面清单”,只针对违反理想信念宗旨、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方面的18种行为。因此,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条例》中属于工作纪律而非政治纪律。
疑问三:为什么要在《条例》中专列一条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追责条款?
全面从严治党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各级党组织都肩负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不能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然而,当前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党委(党组)依然没有把管党治党当作分内之事,以为开开会、讲讲话、签个责任书就可以交差了;有的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不管不问,等等。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无数事实证明,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就落不到实处。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从宽、松、软到严、紧、硬。所以,新修订的《条例》把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取得的实践成果固化下来,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转化为“党内法规条文”,成为刚性规定。
近期,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一系列在管党治党中履责不力问题,比如因当地连续发生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河南省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和新乡市纪委原书记王炳奇双双被严肃追责。这再次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必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否则终将受到《条例》戒尺的严肃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