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5年第14期

社论

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

要闻

习近平在吉林调研

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10月召开十八届五中全会

王岐山在陕西调研  

中共中央决定给予令计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将令计划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专题 半年亮点工作集萃

正风反腐在路上

西:把纪律和规矩挺到反腐最前沿

江苏:以纪律为尺严管实治

湖南:向“市县巡视全覆盖”目标坚定迈进

贵州:专项巡视“快、准、狠”

山东:纠正“四风”一寸不让

湖北:打出“组合拳”坚决防反弹

河北:上下联动严惩“蝇贪”

广东:“抓大不放小”成为新特征

河南:把追逃追赃当战役来打

辽宁:追逃追赃全面协调展开

浙江:鼓起监督执纪问责的精气神

云南:提高忠诚履职的意识和本领

13个省区市依据中央精神出台《提名考察办法》

特别关注 牵牢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

压力上肩 责任生根

抓重点解难点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以高度政治自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四川:拧紧问责发条 压实责任担子

福建:对履责不力者“拍板子”“摘帽子”

不扛责,就要被追责

推动责任落实靠的是实干加创新

巡视

“带题不定题,巡中来选题”

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把“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做实

双流:发福利也要守规矩

海盐:考核“指挥棒”助力抓早抓小

广安:普规普纪让党员干部懂规矩明底线

建湖:建立约谈制度防微杜渐

时评

爱嘚瑟的干部要当心

仕途看涨,更别张狂

不能让有为者替不为者买单

盯紧惠民资金的“最后一公里”

锐评

一组

论坛

用硬制度破除潜规则

官商关系,简单还是复杂

跟马克思学“做人要实”

纪律审查

纪律审查要唤醒党章党规意识

短评:用纪律唤回“初心”

释疑答问

事业单位中“双肩挑”人员被给予撤职处分,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文化传承

古语今悟:“治四病”小议

悌与个人修为

说“圣”

历史回放

拼将十万头颅血 须把乾坤力挽回

抗战老兵口述:一段秘密打入日军内部的传奇经历

国画大师李苦禅的地下抗日往事

“死”字旗

二大党章:严明纪律的开始

邓中夏:用生命维护党章尊严

清风文萃

“好官”贾政的“无为”悲剧

二大党章:严明纪律的开始

何虎生  张琳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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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中共中央积极筹备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蔡和森、向警予、刘少奇、袁达时、陈为人等人纷纷回国,他们都曾受到过共产国际运动的影响,得到过锻炼,都准备在中国革命中大显身手。然而回国后,他们却发现党的实际工作情况并非想象中那么“虎虎有生气”,组织纪律相当松懈。对此,他们提出要“统一意志和思想训练”,强调集中、严明纪律被放在了更为突出的位置。

  陈独秀很重视从国外回来的这些同志们的意见,因为此时虽然距党正式成立已有近一年的时间,但党员的建党思路、政治见解却不尽相同,对党内纪律的看法也大相径庭,严重影响到党组织的统一团结。特别是对党应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原则,集中表现在陈独秀的集权与李汉俊的分权之争上。

  1921年,陈独秀在参考维经斯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份党章草案,在这份草案中,陈独秀强调了民主集中制,特别是通过严格的纪律保证集中的思想。而时任上海共产主义小组代理书记的李汉俊明确表示反对集权,主张分权。他还为此与陈独秀闹得很不愉快,一气之下干脆把代理书记的职务也丢给了李达。

  在过去一年总结工人运动经验的基础上,鉴于刚回国的同志们的意见、党内的激烈交锋,陈独秀等人更加坚定了加强党的纪律的决心。1922年7月16日至23日,中共二大在上海英租界南成都路辅德里625号(现成都北路7弄30号)召开,会议通过了首部《中国共产党章程》,共有六章二十九条。其中“纪律”作为单独章节,共有九个条款,占整部党章篇幅的近三分之一。在“纪律”这一章里,有几条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党章第十八条: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党章第十九条: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党章第二十四条: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这种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基本上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日后成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94年的奋斗史证明了这一组织原则的正确性,对此,中共二大党章有开创之功。

  党章第十七条: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党章第二十一条: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议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这是第一次明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由此产生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有特别重要的开创意义。而之所以会作此规定,主要是针对党的二大召开前张国焘的“小组织”活动。

  1921年10月4日,法租界警察在渔阳里2号陈独秀寓所,将陈独秀、包惠僧、杨明斋、柯庆施和高君曼五人带走。在巡捕房受审时,陈独秀报名“王坦甫”,其中共创始人的身份并未暴露。陈独秀被捕后,党组织迅速展开营救。一切在秘密中进行,法租界当局并不知道陈独秀的真实身份,但张国焘不知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擅自以中央局的名义发表关于营救陈独秀的宣言、传单,暴露了陈独秀的政治身份,将他置于险地。事后,张国焘绕过中央、自行其是的做法引发了党内的不满,党内同志就此事纷纷质询,而陈独秀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没有追究张国焘的责任。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中共二大召开前后,在会议分组讨论时,张国焘的小组不仅人数最多,而且清一色都是他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的成员,讨论的议题也由规定的劳工问题扩展到国共合作等重大问题。由于中共建党初期,党主要开展工人运动,张国焘领导下负责此项工作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拥有较大权力,甚至在许多领域与党的职能重叠。许多同志对此表示不满,有人公开指责张国焘的一些错误做法,称他企图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独立或凌驾于党之上,甚至对党中央有取而代之的嫌疑。刚刚诞生的中国共产党面临分裂的危险。

  二大党章的颁布和随后西湖会议的召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小组织”问题,但张国焘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在中共三大上,还是这个张国焘反对中央关于与国民党合作,建立统一战线的决策,张国焘为此没有选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要知道张国焘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这可以说是对张国焘肆意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惩戒。

  党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党员若不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特许,不得加入一切政治的党派,其前已隶属一切政治的党派者,加入本党时,若不经特许,应正式宣告脱离。早在党的一大上,关于党员是否只能拥有单一党籍,就曾出现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的争论。直到二大,虽然通过了《关于“民主联合战线”的决议案》,指出“我们共产党应该出来联合全国革新党派,组织民主的联合战线”,国共合作被提到党的议事日程上来,但中共二大并没有最终决定中国共产党加入国民党,实行“党内合作”。因此,为保证党组织的纯洁性,在党章中关于纪律的部分仍然明确规定党员不得跨党。

  中共二大党章作为中国共产党首部正式党章,对纪律的强调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从结构上看,将“纪律”单独作为其中一章的结构形式被继承沿用,突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纪律的重视,有利于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党行动的一致性。从内容上看,二大党章中关于纪律的一些规定,蕴涵了民主集中制的主要思想,奠定了党的基本组织原则的基础。首部党章的诞生,是中国共产党在开展各项活动中严明纪律、有章可循的开始,有力地保证了早期党组织的迅速发展壮大。(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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