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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做实
本刊记者 白广磊
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积极运用多种方式抓早抓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了结五类线索处置标准,去年7月又对这一标准进行调整,增加“谈话函询”类,去掉“留存”类。这一变化,既避免了问题线索长期积压,也能更好地实现抓早抓小,体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
按照五类处置标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对一些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采用谈话的处置方式,有的采用函询的处置方式,责成干部本人如实说明情况。谈话不是教育式的泛泛而谈,而是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一针见血指出问题,通过“咬咬耳朵”、“扯扯袖子”,使干部本人真正“红红脸”、“出出汗”,体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这是对干部的爱护,使干部懂得守纪律、讲规矩,避免干部从小错误演变成大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地方对谈话函询提出纪律要求。如上海市静安区规定,谈话函询对象须对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明示和承诺,并被记录在案,如有隐瞒将视为欺骗组织,查实之后按规定严肃处理。
除谈话函询外,抓早抓小的方式还包括组织处理,如调离、降职、安排提前退休、责令辞职、免职等。对于违纪的,则要及时通过纪律审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破法”必先“违纪”,党员干部沦为腐败分子,往往是从违反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通过纪律处分的方式抓早抓小,有助于在法律面前筑起纪律和规矩的防线,从源头上阻断不正之风和腐败滋生的通道,避免违纪的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
应予重视的问题
一是对抓早抓小的思想认识仍不到位,甚至存在错误观念。辽宁一位纪检干部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地方仍沿用过去的老思路,把抓早抓小归到教育预防的范畴,仅仅希望通过一些廉政教育活动抓早抓小,忽视了动辄则咎。还有部分干部对抓早抓小存在错误认识。山东一位基层纪检干部表示,一些基层纪委抓早抓小的动机是为了不去或少去查办腐败案件,甚至有抓小放大或以小盖大之嫌。四川一位基层纪检干部认为,一些地方错误分析形势,误认为抓早抓小释放了“转向”的信号,等等。这些错误认识造成一些地方在抓早抓小的措施和工作方向上产生偏差。
二是抓早抓小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有的地方抓早抓小“走过场”,不主动出击,而是守着“树桩”,等待违纪者撞过来,搞“守株待兔”;有的只是泛泛而谈,对群众举报的诸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等认为是“小枝小节”,不管不问;有的地方只处分不问责,或问责不到位,削弱了其震慑力。另外,中央早在2005年就已出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情形、程序、时限等作出规定,各地也出台了实施细则,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谈话函询不规范的现象,使谈话函询流于形式,使纪律的约束作用大打折扣。
三是定性量纪标准不一,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主要表现在该给予纪律处分的,却以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甚至口头警告等方式代替,或者给予组织处理。“问题严重,本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却给了组织处理,安排提前退休。这样不仅能领取退休金,还能面子上过得去。”福建一位基层纪检干部说,这种“抓早抓小”不但起不到震慑和教育作用,反而“感觉是帮他解脱”。
四是在抓早抓小过程中,对违纪者的处分决定执行不规范。现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从处分决定的通报宣布、归入档案和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方面,均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方法和要求作出规定。但在抓早抓小过程中,处分执行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地方甚至不通报,直接将处分决定塞入档案;一些已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违纪人员仍然领着足额工资,工资待遇没有因为受到处分而调整。这些现象的存在,使抓早抓小“虎头蛇尾”,也使违纪者感到“不痛不痒”。
五是抓早抓小有时会受到人情干扰。江西一位基层纪检干部向记者表示,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干部,其他人一般不敢冒着风险说情,但如果是小问题,说情的就相对多些,甚至有时党委也会出面,希望网开一面、下不为例。而这种人情干扰也影响了个别纪检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有纪检干部认为,如果是违纪违法,特别是触犯刑法的,“反正最终会判刑,查办起来不会太多考虑人情问题”。但如果是抓早抓小,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就会顾忌人情,出现畏难情绪。
以上这些现象,反映出一些地方抓早抓小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原因就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抓早抓小的行动不够自觉、坚定。长此以往,就会使纪律不张、规矩不行,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以严和实的要求真正使抓早抓小落到实处
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以及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艰巨任务,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充分认识抓早抓小对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紧迫性和对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极端重要性,以严和实的要求真正使抓早抓小落到实处。
使抓早抓小落到实处,需严格落实好“两个责任”。党委要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随时瞪大眼睛、拉长耳朵,不放过苗头倾向,不忽略蛛丝马迹。认真听取线索处置情况汇报,该谈话的就积极出面谈话,该严肃处理就严肃处理,防止小毛病养成大问题,由违纪走向违法。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深入落实“三转”要求,加强对线索的集体研判,不能一看不涉法就放过,而应认真按照五类线索处置标准规范线索处置,该谈话函询就谈话函询,该立案审查就及时立案,该纪律处分就纪律处分,该移送司法机关就及时移送。切实转变政绩观,既抓大案也不放过小事,发现一个解决一个,积小胜为大胜。
使抓早抓小落到实处,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是长远之计,需要长期抓、抓经常,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对于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或网开一面、下不为例,而应露头就打、一寸不让,发现一个查一个,查实一个处理一个,防止“小节”拖成“大祸”。通过抓早抓小,真正把纪律这条底线看住,使党员知行止、存敬畏。
使抓早抓小落到实处,需扎紧扎密扎牢法规制度的笼子。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目前,中央纪委正在研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修订工作。各地要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扎紧扎密扎牢法规制度的笼子,并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使党组织和党员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行有所依、为有所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