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9期

社论

以“四种形态”夯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在安徽调研

习近平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

中央纪委举办派驻纪检组组长培训班

中央纪委召开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座谈会

学习体会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

特稿

让“探头”的作用充分发挥

紧跟中央要求 积极转型作为

专题  运用好“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运用好“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体现的是“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

关键是落实第一种形态

落实第一种形态 关键靠担当

党委、纪委都尽责才能用好第一种形态

用好第一种形态决不能放松后三种形态

党员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

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

压实践行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

什么情形下需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党组织怎样抓实日常谈话提醒

把准谈话函询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怎样谈话更有效果

如何做好谈话函询“下半篇”文章

精准约谈要把握什么

民主生活会怎样开才有料又有辣味

党章党规中有关第一种形态的内容

落实第一种形态,要克服“四难”

锐评

一组

特别关注   盯节点 反“四风”

盯节点 反“四风” 

紧盯节点,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巡视发现“四风”线索 挖出违规操办婚宴

公车私用已为过 弄虚作假错上错

半月杂谈

恰当的温度,清晰的尺度

燕阁观察

在坚持中深化 在深化中坚持

对敢动“扶贫奶酪”的决不客气

追逃追赃,一刻不放松

清风时评

强党性,还需必要的形式保证

问责就要实打实硬碰硬

让“四类先生”混不下去

“两高”司法解释的新信号

贪官再会装穷也终将露馅

刹住“无事酒”,光靠禁令还不行

纪律建设

从党章发展看党员合格标准的变化

党的组织生活决不能娱乐化、庸俗化

党员如何让“友谊的小船”行稳致远?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禁微则易,救末者难

“事在人为”小议

尽己无私 化成天下

“止”与“步”:长路修远,止于至善

文天祥:时穷节乃见 一一垂丹青

袁了凡教子:勿怠忽 勿计较

历史回放

董必武的朴素家风

 
党员如何让“友谊的小船”行稳致远?
本刊记者 白广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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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不少人的微信朋友圈都被一组漫画和流行语——“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给刷屏了,不少人由此开始重新思考为友交友之道,而这同样是党员需要面对的问题。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只讲“友谊”或“交情”而不讲纪律和原则,最终滑入违法犯罪深渊的教训,也说明了回答好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那么,党员在与朋友相处时该遵守哪些纪律?让我们试试从新党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寻找答案。

  不是所有的朋友聚会都能参加

  何为“朋友”?《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把“朋友”解释为“彼此有交情的人”。由此可知,出于乡土情结而在异地结识的老乡、同在一所学校求学或工作过的校友、一起摸爬滚打甚至并肩作战的战友等,都可以算是朋友。是朋友,时不时地聚个会、吃个饭、唱个歌,都是免不了的。但是,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并不是所有的朋友聚会都能参加,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纪律。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所谓“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

  该通知还明确要求,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而对照《条例》规定,这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此,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参加什么样的聚会,取决于聚会目的是出于正常的情义往来,还是想借机编织“关系网”,甚至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对此,党员必须始终保持强烈的党规党纪意识、高度的政治警觉性和政治鉴别力。

  情义往来须有度

  朋友之间情义往来是正常之事,但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务必要注意把握一个“度”,即决不能碰纪律“红线”。

  《条例》第八十三条、八十六条对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作出相应处分规定。这里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比如,党员干部的朋友是其下属,存在上下级关系;或是一些商人、老板、个体户,在党员干部职权范围或管辖范围内投资项目、经商做买卖,是其管理和服务对象。

  除此之外,党员干部在与朋友的日常往来中,还要注意不能“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条例》第八十三条对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作出了处分规定。那么,什么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而且,礼尚往来不只限于该条明确规定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也包括送能代币消费的一切新型消费卡,如各种电子支付券、电子红包等。

  无数案例表明,对于手中握着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而言,交什么朋友,是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否则,一旦交友不慎,不但“友谊的小船”会翻,自己“人生的大船”也会说翻就翻。

  公权决不能用来谋私情

  患难识真交。遇到困难时,朋友之间自然应该相互帮助。但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任何情况下都决不能利用公权来谋私情。

  党员干部虽未收受朋友财物,但出于哥们义气或朋友交情,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企改制等活动或事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这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按照《条例》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而一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可能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将根据《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来处理。

  朋友,在日常生活中是饱含情义的一个称谓,而在纪律条文中,则有一个纪言纪语的概念——“他人”。《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专家介绍,该条规定是在原条例第七十五条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来的,将原条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修改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扩大了规制范围,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专家表示,违反该条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这两个构成要件。判定某个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还是严重,要根据主观动机、收受对方财物数额、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中收受对方财物的主体是“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而非党员本人。换句话说,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就是党员本人对收受财物不知情。如果是党员本人亲自收受,或是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知情,就是受贿,属于违法行为,将根据《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有些时候,党员遵守纪律会被朋友视作“呆板”、“不够意思”,甚至有可能会使“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但党员要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是党员就要严守纪律底线,而这其实也是让“友谊的小船”行稳致远的最好方式。如果朋友不理解这一点,非得让党员不讲原则,不守纪律,以致铤而走险,甚至身陷囹圄,那么,这还算是真正的友谊吗?如果真是这样,那“友谊的小船”就是翻了也毫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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