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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5000元上调到3万元,会不会太便宜了那些腐败分子?”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有人不禁发出这样的疑问。
从5000到3万,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门槛确实提高了,但相较于20年上升6倍多的国民经济生产总值来说并不算高。而且通读全文就能发现,20条司法解释通篇都在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不但不会便宜腐败分子,而且将让贪腐者付出更惨重的代价。
比如,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判处“死缓期满后终身监禁”的罪犯,在裁判的同时一并决定“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曾几何时,有的贪官获刑后,依靠金钱或残存的影响力“赎身”,刑期不明原因地一减再减,用不了几年就能重见天日。这种现象广受诟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信心,而随着司法解释付诸实践,这种情况将难以存在。再比如,司法解释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财产剥夺的力度,在加大没收、追缴贪污受贿犯罪所得的基础上,还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这就意味着,搞腐败不但可能一辈子坐牢,还会在经济方面赔上“血本”,这无疑使得贪腐的代价大幅提高。
司法解释把贪污、受贿的入罪标准定为3万,同时也规定在具备“一定情节”的条件下,贪污受贿1万元即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贪污罪列举规定了6种情节,对受贿罪则列举规定了8种情节,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追究,又拉低了入罪门槛。
同时,上述贪污罪、受贿罪的14种情节,强化了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就是说,只要违纪金额达到1万元,但存在对抗组织调查的情节,或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纪检监察机关在做出党政纪处分的同时均可移送司法机关。这意味着,因贪腐受过党政纪处分还执迷不悔、拒不改过,以及不如实交代问题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这是更值得仔细琢磨的“话外音”。
司法解释的出台,是继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划定纪律红线后,专门针对贪污贿赂行为划定法律底线的有力举措。党纪与国法两条线交互作用,将制约权力的笼子扎得更牢,既是对不收敛不收手者的严正警告,也是对贪腐者的强大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