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9期

社论

以“四种形态”夯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在安徽调研

习近平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

中央纪委举办派驻纪检组组长培训班

中央纪委召开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座谈会

学习体会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

特稿

让“探头”的作用充分发挥

紧跟中央要求 积极转型作为

专题  运用好“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运用好“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体现的是“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

关键是落实第一种形态

落实第一种形态 关键靠担当

党委、纪委都尽责才能用好第一种形态

用好第一种形态决不能放松后三种形态

党员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

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

压实践行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

什么情形下需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党组织怎样抓实日常谈话提醒

把准谈话函询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怎样谈话更有效果

如何做好谈话函询“下半篇”文章

精准约谈要把握什么

民主生活会怎样开才有料又有辣味

党章党规中有关第一种形态的内容

落实第一种形态,要克服“四难”

锐评

一组

特别关注   盯节点 反“四风”

盯节点 反“四风” 

紧盯节点,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巡视发现“四风”线索 挖出违规操办婚宴

公车私用已为过 弄虚作假错上错

半月杂谈

恰当的温度,清晰的尺度

燕阁观察

在坚持中深化 在深化中坚持

对敢动“扶贫奶酪”的决不客气

追逃追赃,一刻不放松

清风时评

强党性,还需必要的形式保证

问责就要实打实硬碰硬

让“四类先生”混不下去

“两高”司法解释的新信号

贪官再会装穷也终将露馅

刹住“无事酒”,光靠禁令还不行

纪律建设

从党章发展看党员合格标准的变化

党的组织生活决不能娱乐化、庸俗化

党员如何让“友谊的小船”行稳致远?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禁微则易,救末者难

“事在人为”小议

尽己无私 化成天下

“止”与“步”:长路修远,止于至善

文天祥:时穷节乃见 一一垂丹青

袁了凡教子:勿怠忽 勿计较

历史回放

董必武的朴素家风

 
“两高”司法解释的新信号
云南 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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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5000元上调到3万元,会不会太便宜了那些腐败分子?”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有人不禁发出这样的疑问。

  从5000到3万,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门槛确实提高了,但相较于20年上升6倍多的国民经济生产总值来说并不算高。而且通读全文就能发现,20条司法解释通篇都在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不但不会便宜腐败分子,而且将让贪腐者付出更惨重的代价。

  比如,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判处“死缓期满后终身监禁”的罪犯,在裁判的同时一并决定“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曾几何时,有的贪官获刑后,依靠金钱或残存的影响力“赎身”,刑期不明原因地一减再减,用不了几年就能重见天日。这种现象广受诟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信心,而随着司法解释付诸实践,这种情况将难以存在。再比如,司法解释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财产剥夺的力度,在加大没收、追缴贪污受贿犯罪所得的基础上,还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这就意味着,搞腐败不但可能一辈子坐牢,还会在经济方面赔上“血本”,这无疑使得贪腐的代价大幅提高。

  司法解释把贪污、受贿的入罪标准定为3万,同时也规定在具备“一定情节”的条件下,贪污受贿1万元即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对贪污罪列举规定了6种情节,对受贿罪则列举规定了8种情节,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追究,又拉低了入罪门槛。

  同时,上述贪污罪、受贿罪的14种情节,强化了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就是说,只要违纪金额达到1万元,但存在对抗组织调查的情节,或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纪检监察机关在做出党政纪处分的同时均可移送司法机关。这意味着,因贪腐受过党政纪处分还执迷不悔、拒不改过,以及不如实交代问题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这是更值得仔细琢磨的“话外音”。

  司法解释的出台,是继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划定纪律红线后,专门针对贪污贿赂行为划定法律底线的有力举措。党纪与国法两条线交互作用,将制约权力的笼子扎得更牢,既是对不收敛不收手者的严正警告,也是对贪腐者的强大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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