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9期

社论

以“四种形态”夯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习近平在安徽调研

习近平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

中央纪委举办派驻纪检组组长培训班

中央纪委召开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座谈会

学习体会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

特稿

让“探头”的作用充分发挥

紧跟中央要求 积极转型作为

专题  运用好“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运用好“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体现的是“全面从严”和“治病救人”

关键是落实第一种形态

落实第一种形态 关键靠担当

党委、纪委都尽责才能用好第一种形态

用好第一种形态决不能放松后三种形态

党员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

方向正确,迈出一步就是胜利

压实践行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

什么情形下需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党组织怎样抓实日常谈话提醒

把准谈话函询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怎样谈话更有效果

如何做好谈话函询“下半篇”文章

精准约谈要把握什么

民主生活会怎样开才有料又有辣味

党章党规中有关第一种形态的内容

落实第一种形态,要克服“四难”

锐评

一组

特别关注   盯节点 反“四风”

盯节点 反“四风” 

紧盯节点,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巡视发现“四风”线索 挖出违规操办婚宴

公车私用已为过 弄虚作假错上错

半月杂谈

恰当的温度,清晰的尺度

燕阁观察

在坚持中深化 在深化中坚持

对敢动“扶贫奶酪”的决不客气

追逃追赃,一刻不放松

清风时评

强党性,还需必要的形式保证

问责就要实打实硬碰硬

让“四类先生”混不下去

“两高”司法解释的新信号

贪官再会装穷也终将露馅

刹住“无事酒”,光靠禁令还不行

纪律建设

从党章发展看党员合格标准的变化

党的组织生活决不能娱乐化、庸俗化

党员如何让“友谊的小船”行稳致远?

文化传承

习近平用典摘读:禁微则易,救末者难

“事在人为”小议

尽己无私 化成天下

“止”与“步”:长路修远,止于至善

文天祥:时穷节乃见 一一垂丹青

袁了凡教子:勿怠忽 勿计较

历史回放

董必武的朴素家风

 
精准约谈要把握什么
蒋华 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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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谈是各级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有效方式。从实践看,约谈最忌“大水漫灌”,需要“精准滴灌”。今年3月,贵州省委印发实施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将精准理念贯穿于约谈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甄选对象、方式方法和成果运用上做到精准发力,以确保实效。

  明确类别内容,精准甄选对象。对象甄选是约谈工作的第一道工序,既要严明纪律,把适宜约谈的党员干部甄别出来,又要注意保密,防止重要案源线索的流失。应着力于“未病而先防”,瞄准各单位一把手特别是新提拔任用或交流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点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以及虽有问题线索反映但经核实查否,需予以澄清的党员干部,对其开展预防提醒谈话,督促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提升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履职尽责的自觉。着力于“初萌而防病”,对那些拟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或查核后需进行询问核实的党员干部,存在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向本人询问、示警的党员干部,开展询问示警约谈,督促其主动澄清问题、说明问题,积极配合组织核实问题。着力于“轻病而防变”,对存在轻微违纪现象和问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或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的党员干部,开展纠错诫勉约谈,督促其正视问题、认识错误,悬崖勒马、汲取教训。着力于“病愈而防复”,对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履职不力等受到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问责处分约谈,帮助这些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深刻反思、切实整改。

  明确主体程序,精准实施约谈。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原则,明确干部约谈由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严格程序规定、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严肃规范开展。各级党委“五人小组”领导同志带头约谈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组织部门班子成员约谈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牵头单位明确相应人员约谈其他党员干部。按照“事前有约谈方案,事中有约谈提纲、问题清单、约谈记录、签字背书承诺,事后有约谈处置结果或跟踪督促措施”要求,规范约谈过程管理,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实行统计台账管理,并定期向上级党的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约谈情况。

  明确原则依据,精准运用结果。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依纪依规”原则,综合考虑问题性质、时间节点和本人态度作出恰当处理,实现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问题较为严重,必须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进行立案审查;对问题相对较轻,可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涉纪情况和情节,进行组织调整;对问题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调整的,督促进行整改;对有问题反映,但能够证明反映问题不实的,进行提醒警示。根据问题发生的具体时间,区分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三个节点,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要求。对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主动作出深刻检查的党员干部,可以减轻处分;对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问题、积极配合组织核查的党员干部,可以从轻处分;对拒不承认自身问题的,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初核,一旦查实从严处理;对建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的,必须坚持从重从快处理。□

  作者单位:贵州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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