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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运用好“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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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用好第一种形态,决不意味着放松后三种形态。那些认为强调第一种形态,今后反腐败会“缓一缓手”,或者借第一种形态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观念,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解。
首先,第一种形态是基础。“四种形态”是个有机整体,从第一种到第四种形态,包含全面从严治党的三道防线,各防线之间层层递进、相辅相成、宽严相济,共同发挥作用。强调用好第一种形态,加强批评教育,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方式管住全体党员,防止“破纪”行为的发生,才能使后三种形态处理的对象依次递减,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移送司法真正成为“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
其次,后三种形态是保证。“思想斗争要有必要的手段作保证。”后三种形态,惩治的力度一个比一个严厉。不放松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不仅及时处理违纪的党员干部,而且坚决查处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彰显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不敢”的氛围,产生“火炉效应”。心有所畏则行有所止,果如此,谈话函询、批评教育等第一种形态才更有说服力,才能收效明显。
再次,第一种形态和后三种形态可以相互转化。“四种形态”之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问题线索的处理并非一定要固定不变地用某个形态。比如,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谈话函询,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纪甚至违法等更严重的问题,要及时转变监督执纪方式,用后三种形态中对应的方式进行处置。再如,面对组织的审查,有问题的党员干部是敞开心扉、坦诚交代,还是排斥抗拒、沉默不语,处理结果也不是“殊途同归”,而是要根据党员干部对组织的态度、主动改正的情况等区别对待,处置的方式可能由第三种形态变第二种形态、由第二种形态变第一种形态;反之,则可能由前一种形态变后一种形态。
最后,用好第一种形态决不能放松后三种形态尤其是第四种形态。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实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塑良好政治生态,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任务依然繁重。“四种形态”既对着增量,又对着存量。用好第一种形态,及时处置党员干部的一般性问题线索,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能减少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遏制腐败增量意义重大。但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惩戒和震慑作用最明显,必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绝不能手软,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务必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
至此也就不难明白,第一种形态奔着8700多万党员而去,着力点在于管住全体党员干部。这是基础、是关键,必须加以强调。不放松其他三种形态,针对的是问题干部,不论是原本存在还是新出现的,都要严肃处理,以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前一和后三,同等重要,不能顾此失彼、畸轻畸重。今年以来,中央纪委陆续公布了陈雪枫、龚清概、王保安、王珉等10多名中管干部被立案审查的消息,这是对用好第一种形态不放松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的生动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