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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发挥谈话函询综合效应,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今年一季度,四川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比例大幅上升,在“四种形态”中占比达83.1%,在加大谈话函询力度的同时,注重做好谈话函询“下半篇”文章,完善谈话函询后续工作,正确运用谈话结果,确保谈话函询效果最大化。
每次谈话函询结束后,就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对全部问题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与反映问题相吻合、是否手写签名、是否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背书等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谈话函询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作出补充说明,或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查清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后,应结合问题性质、时间节点等进行研判,并进行分类处置。对谈话函询对象的说明、证明材料能相互印证,未发现具体违纪行为的,或反映问题笼统,对象予以否认,不具备核查条件的问题线索,应及时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线索严重失实、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在将了结情况向本人反馈的同时,向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上级主管领导反馈,并由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诫勉谈话。
对以下三种情形,则应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初核处理:谈话函询对象本人或与其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可能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刻意回避、隐瞒问题或说明存疑的;全部或部分否认问题,目前未发现具体违纪事实,但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的。
为防止谈话函询流于形式,还需健全检查、问责机制。四川省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当年度组织的谈话函询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将涉及“四风”问题的、谈话函询后群众仍不断重复举报的、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与组织掌握的情况明显不符或存有重大疑点的问题线索等,作为抽查核实的重点。抽查部门为谈话函询实施部门时,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自查;抽查部门为案管部门时,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复审或要求互相检查。对拟初核的问题线索,前期对部分问题已经谈话函询的,可对前期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一并调查核实。如在对某市副市长在土地出让、工程项目上涉嫌违纪的问题进行初核的过程中,就将前期已函询的反映其帮助弟媳晋升的问题一并调查核实。
此外,如发现谈话函询对象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或情况,或打击报复反映问题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对谈话函询材料作出虚假证明的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一并追究问责。近期,四川省纪委已对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2名厅级干部立案调查并向全省通报。□
作者单位:四川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