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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提供了有力抓手。但一些地方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问题。究其实质,是没有深刻把握谈话函询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有的同志认为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中,很多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因而不愿使用。还有人怕事后被谈话函询对象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自己可能受到责任倒查,于是不敢使用。这些同志既没有吃透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标准和尺度,也没有充分把握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要求,更没有理解调整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深刻内涵。以“谈话函询”替换“留存”,不只是处置方式的转变,更是着眼于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理念创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如果仍采取以往的“一告就查”“不管就存”方式,其后果或是耗费监督执纪资源,或是把小问题攒成大问题,都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事实上,各地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时,都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界定了适用范围,在具体工作中只要正确把握,客观分析线索内容,审慎研判线索价值,作出谈话函询的处置意见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不存在“不愿用”“不敢用”的问题。
还有些同志在谈话函询中就事论事,或只揪住问题线索不去延展谈话,或只用纪律底线衡量不用高标准引导。事实上,谈话函询一般属于第一种形态,着眼于抓早抓小、加强监督管理,最终目的和其他三种形态一样,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谈话函询中只有进行深刻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才能让谈话函询对象真正知道错在哪里、差距有多大,才能把组织掌握的和未掌握的问题都谈清,才能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从实践情况看,“不会用”方面的表现还有很多,如有的认为谈话和函询只能单独使用,有的把谈话函询与初核简单割裂开,有的谈话函询后没有及时跟进以至于“一谈就了”,等等。这些“不会用”的表现都提醒我们,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不是标准降低了,而是要求更高了,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去深刻认识并给予充分重视,才能在努力跟上中提高能力素质,确保谈话函询取得效果。
作为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重在批评教育、红脸出汗,本身不是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根据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而进行的“必须谈话”。这些问题线索使谈话函询更有针对性,更能谈出“红脸出汗”的效果,督促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去年以来,温州市深入开展市、县机关和农村作风巡查工作,发现了大量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后,显著提高了问题线索处置效率,更有效防止了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从“好同志”下滑为“阶下囚”,展示了谈话函询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巨大威力和深刻效果。实践充分证明,只要敢用、会用、善用,把谈话函询的作用发挥好,就一定能在层层设防、级级阻挡中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