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给今天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监察制度对于维护统一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的巩固稳定产生了重要作用。统一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是我国历史的一个基本特点,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要求。监察制度从多方面确保了这一政体的稳固,特别是对中央集权的维护、中央政令的贯彻执行,以及保障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平稳有序,作用尤为重大。从中国历史还可以看到,监察制度强弱是与中央集权强弱互为表里的。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是监察制度的保障,强有力的监察制度是中央集权的基石。相反,中央集权的弱化,又会导致监察制度形同虚设甚至异化。
监察制度对于历代肃清吏治,净化官场风气,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纵观历代监察,其主要特征是矛头直指官吏腐败、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不执行中央政令。严密完善的多层次监察制度建立及其运行,是我国历史上国家治理比较成功时期的一条经验。
重视监察法规的建立、组织机构的设立、监察官的选用、监察官的保护、监察方式方法的不断完善等是一条宝贵经验。其中,监察的独立性、制衡性、监察内容的明确指向性、监察权与处置权的分离,谏官系统的发达以及巡视监察方式的创立,尤为重要。
从历代监察法规看,监察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历史上的监察内容是随着时代的不同而不同,是根据中央集权在各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需要而不断调整,惩恶与扬善,治标与治本并行不悖。可以说,监察制度对中华文明的传承延续,丰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都有着重大贡献。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有不少历史教训。
监察错位。监察干预行政不断发展,以致最后形成一级行政机构。汉(刺史到州牧)、唐(观察使到道)、宋(台谏合一中的相互纠缠,以及过度权力制衡造成的地方行政职责混乱)、明(督抚行政化)等王朝某些时期的情况,是监察与行政混淆,以致成为瓦解中央集权力量的典型案例。
名目繁多。如汉代有三大监察系统(御史、司隶、丞相司直),西晋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的分工不明,南朝典签与刺史并存,唐代御史台设置直接司法的“台狱”,都使监察系统的内部职权、监察权与行政权、司法权难免重叠。
借鉴古代监察制度及其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强调中国历史的独特道路,指出应当汲取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我国历史上的监察制度与监察思想非常丰富,科学借鉴历史经验是必要的。
以历史的眼光看待监察制度及其变革。监察制度是一定社会形态、一定政治体制下的产物。历史条件不同、政治社会条件不同,监察制度与监察内容也必然不同。因此,监察制度是变化的。我们应当从历史中汲取智慧,树立监察制度与时俱进的思想,深刻认识在党领导下、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
从组织机构看,建立统一有序的一元化中央监察机构,覆盖所有的公权力,避免“监出多头”,职能交叉,人员重复,是一条历史经验。
从职能行使看,借鉴历史经验,完善监察监督内容。具体地说,监察、谏言、弹劾、考绩四位一体,是历史上监察制度的完整职能。监察,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反腐,也包括各种政治与行政监察;谏言,是对各种腐败现象、行政中的错误失误,不作为、乱作为进行谏议;弹劾,是对官员腐败、失职渎职的处理建议;考绩,是利用监察特有的资源配置,对所有公权力行使者分级考核,得其英才而用之。
积极弘扬我国历史上监察制度中所蕴含的优秀文化,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治理要吸取历史上德主刑辅的思想。当前我们的监察制度应以教育和惩处两种方法营造公权力行使良好的环境,要按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矩、法律,还要鼓励、激励勤政廉政者。□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