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8年第7期

社论

严于正身律己 担当光荣使命

重要论述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厉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赵乐际在云南调研时强调忠实履行党章宪法赋予的职责 扎实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

视点辑览

一组

理论纵横

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学有所悟

把握精神实质 增强坚定决心

专题  培育新素质 塑造新形象

培育新素质 塑造新形象

担当显忠诚 奋进新时代

● 圆桌对话 ●

自身过硬才能有力担当责任

● 实践篇 ●

在全面融合中提升履职能力

敢于“唱黑脸”不怕得罪人

打造纪法皆通的专业化队伍

将“自我约束严之又严”落到实处

● 感悟篇 ●

感悟篇编者按

以“讲政治”为队伍融合凝神铸魂

在全面融合中实现“三个提升”

我的转隶融合之路

反“围猎”,关键还得自身硬

决不辜负第一任市监委主任的称谓

特别关注  读懂监察法

读懂监察法

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监察法填补了权力监督的空白

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体现

留置是法治思维反腐的重要体现

对“谁来监督监委”作出回答

监察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准确把握监察法的属性

一得之见

一组

学原文悟原理

答问解惑为什么说“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等一组

燕阁观察

答好自己的题,把好纪律的关

坚决跳出“紧紧松松”的循环怪圈

清风时评

再小的权力也要有监督

功成不必在我,为成功必须担当

迷恋特权是腐化堕落的根源

管好身边人是领导干部的必答题

卫士风采

生命因坚强而宽广

短评:信念是坚强的根

“四风”监督哨

欺上瞒下摆宴席 打小算盘被免职

自收自支当借口 任性接待受追究

基层正风反腐

一个“霸道村长”覆灭带来的启示

纪律讲堂:扫黑必反腐 惩恶必除“伞”

悦读·书香

毛泽东从《共产党宣言》中品出的味道

文史经纬

古语今悟 ●“人生诀要”小议

说文解字 ●“我”:集体与个人的统一

走进博物馆故宫三大殿的更名与匾联

中国古代著名监察官

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与教训

对“谁来监督监委”作出回答
钱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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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监督监委?”这是当下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要求必须严之又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委员会也不例外。监察法设立专章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此举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监察权是受制度笼子约束的,监察人员是受严明纪律和严格法律约束的,监察权行使不可任性,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制约。

  监委要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拧成一股绳。从浙江试点实践看,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全过程、具体化,更是最重要,起决定和关键作用的。在合署办公体制下,监委要认真落实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报告工作制度。各级党委通过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监察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领导和监督。

  宪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察法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监察机关应当接受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或者质询。在改革试点中,浙江省监委主动向省人大报告开展试点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具体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浙江在推进改革试点过程中,通过不断探索与实践,逐步与公检法机关建立了既顺畅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良性机制。比如,在留置措施执行方面,明确公安机关的监管责任,出台监察留置相关制度、监察留置操作规范、监察留置设施建设标准等,形成由监委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再如,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经过严格审批后,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对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可以退回进行补充调查,认为符合不起诉情形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立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对监察委员会形成有效的制约制衡。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试点过程中,浙江积极做好监务公开工作,不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对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监察权规范运行。

  “打铁必须自身硬”,只有监委自身的绝对过硬,才能树起监察工作的权威。浙江省监委始终把加强内部监督摆在突出位置,在机构设置、业务运行、日常监督上采取一系列措施,扎紧制度笼子,坚决防止“灯下黑”。在机构设置上,省市两级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实现案管、监督、调查、审查环节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执纪监督部门负责所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不负责查办具体案件;审查调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立案审查,不固定联系地区或者部门,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审查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在业务运行上,严格决策和审批程序,实行全程留痕。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处分决定等重要事项,必须向上级监委、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调查过程中遇有重要事项必须随时报告。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必须集体研究,按程序报批,防止权力滥用。无论是采取监察措施,还是对上请示、对下批复等,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全程留痕,存档备查。在日常监督上,狠抓关键环节管理。严格执行涉案款物专门保管、监察人员回避等制度。建立说情、过问案件情况记录、报告制度,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行为,逐一记录和备案。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浙江省各级监委成立以来,共对18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了处理,其中党纪政务处分10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8人,进一步彰显了刀刃向内的坚强决心,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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