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在总结以往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腐败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创新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手段,并把实践中其他行之有效的调查手段写入,这是从法律上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和实践重大创新成果的法治化,是反腐败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留置是法律赋予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察措施,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必须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体现公平正义、及时高效的法治原则。浙江省准确把握监察留置措施的性质,严格把握留置条件和审批程序,坚持依法规范、审慎稳妥使用,先后出台《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暂行规定》等制度,为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提供了支撑、积累了经验。省监委严格按照规定的留置条件进行实体把关,对案情重大复杂、对象可能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藏证据或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果断采取留置措施,保障监察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建立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必须由市、县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坚持先立案后留置,严禁非法留置、先留后批;倒逼监察机关做实初核工作和安全预案再留置,严禁滥用留置、随意留置。严格实行备案制度,省级监察机关采取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须报中央纪委备案,市、县级监察机关采取、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须逐级报省监察机关备案,确保留置措施经过上级监察机关的必要性审查。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浙江各级监察机关共对266名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均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为重要的监察措施,必须对留置实行严格监督,切实提升依法执行留置的公信力。浙江探索建立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由监察机关统筹安排留置场所,对留置工作负总责,公安机关执行留置措施,对留置安全工作负责。调查人员进入留置场所讯问时,必须出具《留置讯问单》,由公安机关记录讯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从而形成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符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法治精神,解决了“谁来监督监察机关办案”的难题。
使用留置措施,还必须落实宪法原则,实现惩治职务违法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采取留置措施时,坚持以人为本,告知被留置人享有申请回避、自行申辩等权利;在采取留置措施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的家属和单位;保障被留置人正常的休息、饮食和医疗服务;尊重被留置人的人格和民族习俗;对女性被留置人实行集中管理;留置期限予以折抵刑期。严格文明办案,出台《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执纪执法行为规范》,留置期间的讯问一般安排在白天进行,夜间讯问不得超过当天24时,并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对非法证据的防范,严禁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畅通救济渠道,被留置人及其近亲属对于采取留置措施超过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对于监察机关及其调查人员侵犯被留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加强监督惩处,监察机关案管部门负责对留置全过程进行监督,既监督监察机关调查部门是否依法规范调查,也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依法执行留置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事故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