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察法,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部署,是党的政策通过国家法律得到充分体现的重要成果,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反腐败领域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
监察法在立法的位阶上,属于根据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与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一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位于宪法之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种规章。在立法程序上,它属于在全面修改旧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新法,前身是行政监察法。根据监察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监察法生效之日,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所以,在法律关系上来说,监察法与行政监察法是后法与前法之间的关系,只不过在监察法正式生效之后,作为 “前法”的行政监察法完全失效,对后法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
从监察法的内容来看,涉及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基本上覆盖了国家监察体制的机构、职能、职权职责、工作程序和机制、法律监督等等各个方面,所以,相对于其他国家机构组织法来说,监察法作为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基本法律”,是调整国家监察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包含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组织法与职权法等监察法律制度,而法院、检察院作为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除了在组织体制上要遵守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外,在职权职责和工作程序方面还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各项规定。因此,对于各级国家监察机关来说,不论是组建监察机关,还是依法开展监察活动,基本的法律依据就是监察法。当然,在监察机关开展监察活动时涉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保证“依宪依法行权”、“依法监察”。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基于党情国情和反腐败的特殊任务进行的制度创新,不能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制度简单套用到监察法,或者用刑事诉讼法审视、评判监察法。从目标任务看,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实施,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监察法是为了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受到腐蚀,防止干部脱离群众,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体制,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是为我们跳出历史周期率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基于这一目标任务,监察法规定的执法主体是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不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监督调查内容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而不是一般刑事犯罪行为;行使的权力是监督调查权,而不是刑事侦查权;在行使职权时,重要事项由同级党委批准。监察委员会既要负责日常监督,调查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把干部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与检察机关查清职务犯罪事实的目的完全不同,各自依据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也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监察法履行监察职责,而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使监察职权,遇到相关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问题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同时,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设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共有五个修正条文。修正条文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就意味着监察机关不是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而是根据现行宪法修正案设立的“国家监察机关”。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独立的国家机关,是各级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由于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因此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一样,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特定国家机构职能的“宪法机构”,具有相同的宪法地位。当然,作为独立的国家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在行使监察职权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是只遵守监察法的规定,而在具体履行监察职权时如何遵守则必须要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来确定。因此,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履行自身职权时主要是遵守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职权和监察程序也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总之,监察法的审议通过对于健全和完善国家监察组织管理体制和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有效地行使监察职权,充分发挥国家监察机关作为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和反腐败的专门机关的制度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它的出台必将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践行宪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统筹各种反腐败制度力量、形成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合力,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全面和系统地贯彻落实执政党反腐败方面的大政方针,奠定牢靠和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