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为开创反腐败工作新局面、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治保证。
监察法确立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国家监察工作领导体制,确保反腐败斗争正确的政治方向。监察法在“总则”一章第二条旗帜鲜明地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标志着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形成的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把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只有党才能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作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效卓著,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归其根本就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监察法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对于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反腐败斗争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监察法,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意识,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决策机制的设计都要朝着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方向开展,通过集体研究、请示汇报、文书文本等形式,做到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重要决策由党委批准同意,确保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实现“全过程”、具体化。
监察法对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格局作了顶层设计,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监察法的目的,就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这些目的,监察法深刻总结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把它上升为法律规范,构建了更加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反腐败工作格局。
在这一工作格局中,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在党的机构体系中,它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它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与相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制度安排与过去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和力量。将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力量整合,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了反腐败工作的职能统一、人员集中,改变了过去对职务违法犯罪多头调查、“九龙治水”的局面,使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二是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大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解决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高度互补,极大地拓展了反腐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真正做到了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三是强化了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效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原则,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范围、工作流程,明确了监察机关与同级党委、人大、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一目了然,有利于排除反腐阻力、提升反腐效力。
贯彻落实监察法,要求我们在整合反腐败资源和力量的同时,高度重视干部队伍在思想、政治、行动上的全面融合,确保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积极探索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具体路径;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制度机制,努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监察法为国家监察权行使设置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制约措施,有利于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监察法在“总则”一章强调,“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第十一条明确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监察权限”一章,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谈话、讯问、查询、冻结、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这些规定,使监察权的行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确保反腐败工作正确开展、富有成效。
监察法也对监察权的行使规定了许多监督制约的措施。首先,监察法设立“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对于留置措施,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专门作出规定,严格限定其审批权限、期限、留置场所等。此外,监察法还设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对保证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监察权的滥用,加快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贯彻落实监察法,要求我们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同时要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以优良作风和优异成绩取信于民。
总之,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我国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的一座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极大提升我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能力和水平。作为反腐败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定要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使监察法在反腐败斗争中充分释放它的巨大威力。
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