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立足于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吸收固化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着眼于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将党的纪律特色融贯其中,从而实现国家监察与党内监督的有机统一,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制度体现。
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等。这些条款都充分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与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基本原则是高度一致的。从性质和地位来看,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委不设党组、不决定人事事项,本质上就是党的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做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开展执纪、执法以及法治教育时,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突出监督是监委的首要职责。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可以看出,监委和纪委一样,首要职责都是监督。在党内监督实现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全覆盖的同时,实现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是监察法的一大亮点。这个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与纪律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一样,把监察监督挺在前面。所以,监察委员会不是一个单纯的办案机构,不仅要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还要加强日常监督,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大量日常“咬耳朵”“扯袖子”的工作。在填补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形成的“空白”的同时,弥补过去执纪、司法中间存在的一片广阔的空白地带,在实现党纪管住“好党员”到“阶下囚”空白地带的同时,管住“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间的广阔领域,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由此可见,监委监督具有鲜明的纪律特色,与纪委监督贯通为一个整体。
贯彻标本兼治的战略方针。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标本兼治是我们党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标本兼治,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对实现不敢腐而言,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对实现不能腐而言,扎紧制度的笼子,实现监督全覆盖就是治本之策;对实现不想腐而言,提高觉悟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就是治本之策。构建“三不”机制就是标本兼治的具体体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总结。监察法将其作为监察工作的指导方针,凸显其纪律特色。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12项调查措施,目的就是为了起到惩治、震慑、遏制作用。同时,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等提出监察建议,督促其履行好主体责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监察法的出台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使之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将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