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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历来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监督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显得更加重要而紧迫。为此,广东省纪委组织专题调研组先后赴惠州、揭阳、阳江、茂名、梅州、汕尾、肇庆、清远等市,约谈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以及部分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访谈中山大学、华南农业大学有关专家学者,并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内其他地区的一些经验做法,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针对同级监督开展调查研究。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在现实中,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仍然存在体制机制制度的障碍,愿意监督、敢于监督、能够监督的现象不普遍。从实践来看,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存在较多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制度过于原则,监督没有具体实施办法和路径。纪委对同级党委委员进行监督,《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度都有相关规定。但各地反映,党内法规虽然赋予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委员的职责,但这些职责如何履行,还有哪些相应配套的、必须的权力;工作在不同岗位上的同级党委委员,特别是常务委员到底有哪些权力,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权力运行必须经过哪些程序、环节、步骤,哪些该监督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标准,方向、方法、措施都较为模糊,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难以实际操作。
二是人财物受制于监督对象,监督不具备不受干扰的独立性。党委常委会成员既是被监督者,又是监督者,是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统一。它体现在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上相互平等,都应该既有监督别人的权力,又有接受别人监督的义务。监督具有风险,是有代价的。不监督是失职,真监督难免“冒犯”。有时监督不仅不被理解、支持和同情,还常常受到冷嘲热讽、说三道四。监督者要有相当大的勇气,甚至冒很大风险,付出很大代价。如何保证监督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如何保证监督者没有后顾之忧,不解决这个问题,监督者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就难以发挥。
三是少数领导干部存在模糊认识,接受监督意识不强。当前,党内监督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不愿监督、害怕监督、规避监督、排斥监督甚至公开抗拒监督的领导干部不在少数。有的认为“监督麻烦,妨碍决断,影响工作效率”;“监督限制人,束缚手脚,是看的盯着干的”;有的把监督机关的监督当成“找茬”,甚至片面地认为监督过严就是不信任,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实际工作中,纪委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更多的是依靠主要领导的廉洁自律意识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思想觉悟。
改进途径及方法探析
健全有效的监督体系,是上级、同级、下级和社会监督均衡配置、综合作用的结果,同级监督不可或缺。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既要发挥同级纪委知情便利的优势,敢于善于监督;又要看到同级纪委制衡乏力的劣势,防止将同级监督虚化。既要长远谋划,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寻求治本之策;又要着眼现实,探索现有体制下强化纪委同级监督的新路径。
最大限度激发体制动能,通过探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体制创新增强纪委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合理的体制结构和运行机制,对于加强监督制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调研中各地普遍认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体制终究是强化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监督最根本、最深远、最有效的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其中,“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切实把有魄力、敢监督的领导干部选配到纪委书记岗位上。
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通过深化改革将纪委直接监督转化为制度和程序上的制约。调研中,一位县纪委书记形象指出:“监督权力,与其绷紧神经跟踪它,不如把它软禁起来方便些”。抓住监督薄弱领域和环节深化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是现有体制下破解纪委同级监督权威不足“尴尬”难题的关键。从调研情况看,要突出三个重点:一要突出抓选人用人。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改革,坚持民主推荐。探索建立选人用人重大失察失误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干部任免公平公正。二要突出抓重大决策。把监督融入党委决策全过程,健全民主集中制配套制度,完善议事规则和程序。三要突出抓关键领域。针对腐败高发领域,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强化对权力集中部门的监督制约,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
最大限度扫除灰色地带,通过推进公开透明倒逼权力规范运行。正如基层干部所说:“权力不公开,搞监督就像黑夜里戴墨镜抓贼”。权力不仅要关进制度笼子里,更要晒在阳光下,必须积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一要公开权力本身内容。健全党委权力运行公开制度,规范并公布党委常委会及其班子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违反情形,让干部群众知道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二要公开权力运行情况。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及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公开透明,逐步把涉及民生、群众关注、社会关切的事项纳入公开范畴,让干部群众知道权力是否规范运行。三要公开权力行使者信息。稳步推进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常委会成员重大事项报告在一定范围公示,强化抽查核实,进一步健全拒报、瞒报、虚报行为的发现和惩处机制,通过公开个人真实信息,厘清领导干部公私利益界线,让干部群众知道权力行使者的“底牌”。四要建立对公开事项质疑的救济机制。探索纪委定期召开专题询问和质询会,由党代表或群众代表向党委班子成员就其分管工作进行询问和质询,现场听取并解答释疑,使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最大限度凝聚监督力量,通过构筑立体式监督网络使权力滥用无处遁形。纪委要以自身为基点,善于借力用力,将上级监督权威有力、同级监督知情便捷、下级和社会监督点多面广等优势结合起来,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一要善借上级监督之力。深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强化派驻机构监督执纪的职能。探索地区分片派驻管理改革,由上级纪委常委兼任分区派驻组组长,直接对分区内党委实施监督。二要整合同级监督之力。按照多部门整体防治思维,对外横向整合反腐力量;按照教育、预防、惩处等基本职能,对内优化机构设置,壮大监督力量,通过提升纪委监督权在权力结构中的权重更好地对党委权力形成制衡。三要依靠下级和社会监督之力。各级纪委要通过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参加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准确掌握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上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意见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反馈。要认真受理、仔细核查群众反映的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各种问题,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开展监督,使监督触角覆盖到领导干部的工作圈和社交圈,发挥舆论监督的强大威力。
最大限度赋予纪委职权,通过健全程序和完善机制让纪委在监督中发挥作用。要在党章和党内基础法规框架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建立配套制度,就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一要健全发现机制。规定纪委书记例行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纪委选派纪委委员列席党委常委会议,保证纪委实时监督党委重大决策形成和执行过程,及时发现问题。二要健全干预机制。明确党委作出重要决定或出台重要政策,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洁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党委应暂缓实施并认真研究。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三要健全调处机制。应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四要健全保障机制。纪委行使监督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凡发现包庇袒护被监督对象、干扰妨碍纪委开展监督、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坚决查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防止监督和程序被随意中断。
调研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现行体制下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离不开党委特别是党委主要领导的支持配合。因此,要确保监督取得实效,关键还有赖于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切实承担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责任,旗帜鲜明地支持纪委开展监督,以身作则带动整个班子和地区形成乐于接受监督、真诚欢迎监督、主动争取监督的良好氛围。纪委也要强化责任意识,把监督执纪作为重要职责来抓,通过履行好监督职责积极赢得党委的支持和信任,更好地服务于党委中心工作。(广东省纪委课题组 执笔人:刘智民 陈升 李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