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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地方为规避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所谓的保证金作掩护,给公职人员违规发奖金,亟待高度重视。
一般来说,这种保证金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对常规分内工作实行保证金推进制度。有的地方为确保完成税收任务、信访维稳等日常工作,要求相关公职人员年初缴纳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的保证金。等年底完成任务后,保证金全额退还,另外发放等额奖金。另一类是对突击性、阶段性任务实行保证金制度。有些地方和部门对拆迁拆违、招商引资、秸秆禁烧等临时突击性工作,均在任务下达的同时,要求相关公职人员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部分领导干部的保证金由单位财务代缴。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基本上是皆大欢喜,只赚不亏,除全额退还保证金外,一般都按照1:1-1:2的比例配套奖金。有的领导干部一年光这类奖金收入就高达数万元,甚至比工资收入还要高。
不难看出,保证金只是借口,实质是发奖金,这是明显的违规行为。党政机关的日常工作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他们该做的事,财政资金已经保障了他们的正常待遇,还需要什么额外奖金呢?一些临时性工作、阶段性工作也是党政机关为确保地方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必须做好的工作,没有要求特殊奖励的理由。从实际情况看,党政机关发放的奖金,受益者一般都是少数领导干部,怎么想都难以摆脱搞特权,为小部分人谋取私利的嫌疑,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重不符。更重要的是,发放奖金的资金来源为非预算财政资金,这本身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应该受到严肃处理。
有人辩解说,设立保证金是为了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感,以经济手段促进责任落实。从实际情况看,因为工作不力而扣掉保证金的情况少之又少,基本上是全额返还加上配套奖励。更何况,如果公职人员履职不力,是应该依据党纪政纪追究责任的,怎么能由单位、部门或者地方自定规矩,擅自以扣除保证金代替问责呢?
与中央的判断完全一致,“四风”问题虽然在面上有所好转,但远未绝迹,而是更多变化、更加隐蔽。对于“四风”变种问题,必须发现一个纠正一个,不能给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任何可乘之机。(尹希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