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5年第6期

社论

把纪律挺在前面,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要闻

习近平总书记同代表委员共商国是

王岐山同志与代表委员议反腐

赵洪祝主持传达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会议并讲话

两会专题

习近平总书记两会论全面从严治党

王岐山同志两会谈正风反腐

正风反腐,助推经济发展步入良性轨道

正风反腐,为全面深化改革清淤排障

正风反腐,让法治精神随严明纪律立起来

正风反腐,给老百姓实实在在获得感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谈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厉以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裴长洪

纪检监察机关代表委员谈担当

市委书记、市长代表谈落实主体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谈价值观与反腐败

“塌方”过后如何面对

两会十大热词

时评

两会期间打“四虎”折射出什么

推不动的公车改革为什么动了

保证金只是违规发奖金的幌子

论坛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

瞒报个人重大事项就是对组织不忠诚

讲规矩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

执纪

如何认定张某在工行改制前后收受钱款的行为

监督

搞好专项巡视需强化“四种意识”

江苏:在巡视中锻炼优秀干部

风范

清风盈袖净无尘

追忆

我们向吴波学什么

走近一个高洁的灵魂

警示

能人“马甲”下的腐败样本

环球

2014国际反腐败形势分析

新风

父亲的遗产

新鞋子,旧鞋子

诚信

文苑

“学思践悟”小议

穿件“怕”字编织的软猬甲

明“礼”与“讲规矩”

金钱是成功的标志吗?

有感于赵简子的“哭”

把自己守成一株草

失之在俄顷 积之在平日

瞒报个人重大事项就是对组织不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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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纪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能否起到“不能腐”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是否得到真正执行。当前,一些干部缺乏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日常生活中天马行空、我行我素,视规矩如儿戏。有的自己生重病不报告,有的子女家属长期在国外不报告、个人随意外出不报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等。这些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严重破坏党的规矩。

  党员干部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上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方面是认识不清、态度不端正,另一方面是规矩意识、党性观念不强。一些干部总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私事,别人无权过问,填报起来就会不严肃,避重就轻,存在不报、漏报、错报等问题;一些干部因为另有隐情而心存侥幸,干脆不如实填报或者故意隐瞒不报。殊不知,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纪律的突破。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汇报,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对党是否忠诚、个人是否干净的试金石。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那就是违纪,就要受到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就不能当领导干部。

  请示报告制度不是小事,不要满不在乎。在落实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上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对党忠诚、襟怀坦白,要体现在行动上,落实到制度中。其身正,事无不可对党言。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不仅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也是党员干部对党忠诚、敢于担当的表现。如果党员干部天天拘泥于自己那点“私事”,处处打着自己的小算盘,私心盖过公心,怎能做到心胸开阔、志存高远,如何始终心系党、心系人民、心系国家,自觉坚持党性原则。因此,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绝不是无伤大雅的“小事、小节”,而是一个严肃的政治态度问题,事关党员干部的忠诚。

  扛起主体责任,抓早抓小抓苗头。各级党委要负起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抓起来。党的规矩,党员干部必须遵照执行,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执行纪律和规矩要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哪些事该发扬民主、哪些事该请示报告,都要讲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抓纪律,要提前打招呼,抓早抓小,不能不教而诛。在日常教育管理中,对相关问题要早提醒、早提要求,一旦发现不良苗头,要敢于板起面孔批评,及时采取措施“治病救人”。

  加大组织监督力度,发挥制度刚性作用。要把工作之外的活动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把工作时间之外的生活作风、生活方式、个人嗜好、家庭收入、宴请、休闲娱乐等情况纳入干部选拔和考核范围。全面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制度、请销假制度,把日常生活中的人情往来、公共关系、职务消费等事项纳入组织监督之下。近年来,各级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抽查,发现并处理了一些问题干部,取得了初步成效。这也提醒我们,要想制度“由虚变实”,必须加大组织监督力度,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对不守规矩的行为,严惩不贷,真正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 马一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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