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形态运用中,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谈话处理类方式较为常见。由于谈话的主观性相对较强,在缺乏制约跟进的情况下,容易走过场流于形式,不仅起不到红脸出汗的排毒作用,还可能削弱监督严肃性。避免一谈了之、故态复萌,做好“后半篇文章”尤为重要。
注重走心,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谈话工作本质上是思想政治工作,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谈话主体,应以思想政治工作保障谈话善作善成,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到实处。谈话之后,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及时掌握谈话对象的思想动态,体现组织关怀,让迷途者知返、掉队者跟上。
推动走深,综合运用好谈话成果。谈话工作旨在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深挖根源、做好整改跟进,确保谈话成果颗粒归仓。新余市纪委监委出台《规范第一种形态(谈话类)处理方式运用的意见(试行)》,在区分实施主体、规范处理方式、压实主体责任的同时,建立跟进整改制度,明确规定被谈话对象在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针对性整改承诺,谈话单位精准督促整改,1个月内形成整改情况报告并备案。在此基础上,发现代表性、普遍性问题时,用好纪检监察建议有力武器,推动以点带面,让谈话成果发挥“乘数效应”。今年4月,针对新余市城管局邓某某等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拆除超过审批期限的户外广告牌问题,市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发函,由市城管局党组对责任人员进行提醒谈话。在此基础上,该室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市城管局开展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进一步压实了主体责任,起到良好效果。
着眼走实,做好谈话函询抽查核实。以一定的比例对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抽查,从个案存在疑点的地方开展小切口、针对性深挖,有利于倒逼谈话函询工作做实做细。2019年3月,新余市纪委监委从28件谈话函询件中随机抽查3件进行核查发现,高新区水西镇邹某某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谈话函询答复与调查结果不符,存在会议记录造假的情况。随后,市纪委监委对邹某某开展初步核实,发现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对其立案调查。常态化、精细化抽查核实,提升了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也对承办部门形成更有力的制约,为防止“一谈了之”提供有效支撑。(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