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的能力不断提升。但在实践中,运用不精准、手段单一化问题仍较为突出:有的党组织简单将第一种形态理解为谈话函询,不了解其他组织措施;有的党组织对谈话以外的其他措施界限拿捏不准,担心用错便搁置不用;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存在走程序的工作惯性,把本应运用第一种形态解决的问题全部以初核方式处置……凡此种种,都影响了第一种形态的有效运用和效果发挥。
破解手段单一,首先要解决“会用”的问题,确保党组织熟悉第一种形态适用方式,并有章可循。针对第一种形态适用方式标准不明、界限不清等问题,青岛市出台《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试行)》,详细列出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监察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具体方式,为有效运用第一种形态提供了制度依据。
会用更需善用,注重区别不同情况,精准运用。对潜在性问题,应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某因投资股票失败,对外欠下债务,刚开始借用同事信用卡透支取钱,便被机关党委发现。机关党委立即对其提醒谈话,动员他处置一套房产还债,及时化解廉政风险。对萌芽式问题,应开展批评教育,使其警醒。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王某有一次开私家车办公事时,使用公务加油卡给该车加油,数额虽不大,但属于公私不分,派驻纪检监察组发现该问题后,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对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应予以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如某街道党政办主任李某在收到新冠肺炎疫情有关排查工作信息后,用手机拍照并转发给其他工作人员,导致信息内容被转发至多个微信工作群,侵犯了公民隐私。该街道所在区党委考虑基层是疫情防控的前沿阵地,李某等人虽然操作草率,但是没有造成实际严重后果,对李某进行诫勉谈话。
用好第一种形态,还应注意结合事实和工作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如青岛市市南区某执法部门对群众诉求答复解释不当,区纪委监委对执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提升服务意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其就本单位同类问题进行整改,并督促该部门推进执法处罚与为民服务有机结合的执法服务模式,起到以案促改的效果。又如前述李某等人侵犯公民隐私问题,所在单位同样负有责任,区党委对李某等人所在街道党工委进行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对外发布,取得了较好的警示效果。根本上说,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目的是使党员干部思想上受触动,发自内心地认错改错。因此,在使用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等方式时,一般都要责令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还要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党员干部认清问题并及时改正错误。(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