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和单位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中,由于没有具体成文的工作指南、缺乏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常常存在认识不清、把握不准、落实不力等问题。对此,应当及时把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约束,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办法要求,用制度筑牢管党治党第一道防线。
制度制定要与时俱进。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具体体现,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其内涵要义也在不断丰富和拓展。比如党的政治监督新理念的提出和新实践的深入,为用实用好第一种形态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把政治监督作为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就是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青海省2019年11月制定印发《关于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意见》时,就及时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等要求纳入其中,体现把政治监督挺在前面,针对性明显增强。
制度只有结合实际才具有生命力。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出台制度时简单照搬上级规定,没有结合当地实际加以细化,这种不接地气的制度必然是空中楼阁、水中之月,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梳理把握适合第一种形态该管、该严、该抓的监督重点,让有关党组织一看就懂、一学就会。青海在《意见》中明确提出了11种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比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不力,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和‘一岗双责’虚化、弱化,需督促改进的”,“发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听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一般性问题,需提醒帮助的”,等等,制度的可操作性明显提高。
制定制度要有系统思维。一方面弥补过去制度的漏洞,如一些地方和单位因为对第一种形态不同情形未作具体规定,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甚至把该受纪律处分的直接转为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要予以纠正和规范;另一方面还应注意把分散的规定要求集约化、集成化,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如针对提醒谈话、谈话函询等党内监督措施,不少地方和单位都制定过相关规定要求,但这些规定要求散见于日常监督和监督执纪有关文件、制度当中,制定第一种形态制度办法时应进行整合规范,消除各类制度系统耦合方面的不足。(作者:青海省监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