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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解读 ● 警惕“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
深度学习 ● 监督执纪权必须纯而又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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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工作规则》解读
导语 ● 扎紧制度笼子 锻造过硬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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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 ● 一封举报信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流转之“旅”
以案说规 ● 关权入笼 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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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是监督执纪的基础工作,决定监督执纪的实际成效。《规则》总结实践经验,在变化中把握趋势,明确规定信访举报归口受理、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处置意见报批要求等内容,进一步推动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规范化、科学化。
归口受理信访举报,疏浚问题线索主渠道。《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明确归口受理信访举报的部门,能够有效避免信访举报多头受理、分散处置的风险和弊端,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发现问题线索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对于接收的管辖范围内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的处理,实践中有的是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分办意见,有的直接将其移送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干部监督部门办理,《规则》对此没有强求一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惯例确定。
集中管理问题线索,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规则》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办理。明确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问题线索,有利于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降低问题线索的失泄密风险,也有利于实现对问题线索的全程动态管理和综合分析研判。实践中,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分办意见是程序性的分流意见,还是实质性的线索处置意见,各地做法不尽一致,《规则》对此不作统一要求。但无论哪个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都应负起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的职责,以确保问题线索来源去向清晰,动态更新及时,汇总核对全面。
明确四类处置方式,贯通运用“四种形态”。处置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基础性工作,政治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这样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体现了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觉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分析研判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的政治生态,被反映人一贯表现、问题线索性质以及可查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精准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