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新时代 新指南
思想解读 ● 警惕“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
深度学习 ● 监督执纪权必须纯而又纯
学知躬行 ● 权力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
理论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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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
专题·《工作规则》解读
导语 ● 扎紧制度笼子 锻造过硬队伍
权威解读 ●
专家视点 ●
图解 ● 一封举报信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流转之“旅”
以案说规 ● 关权入笼 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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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话题
一月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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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规 ● 关权入笼 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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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观察
党的十九大以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谈话函询作为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是把监督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基础。《规则》第五章用6条、900余字明确了谈话函询的总体要求、处理程序和处理方式等,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
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党委(党组)担负主体责任。《规则》将党委(党组)规定为谈话函询的责任主体,一方面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统一领导的体现,另一方面推动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规则》规定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体现,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使批评教育成为常态,防止“小错”变成“大祸”。
完善谈话函询程序,提高谈话函询工作针对性、时效性。《规则》规定谈话函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并按程序报批,强化对谈话过程的把关和监管,明确工作责任,减少随意性,增强针对性,确保谈话实效。要求拟定谈话工作预案,主要目的是针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应急情况,提前制定相应处置对策,以便有效应对、妥善处置,防范不良后果的发生,一般包括安全、医疗、保密等突发应急情况的预案等。《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有利于督促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起到审核把关、监督提醒作用。同时,针对许多函询对象也是派驻监督对象的情况,《规则》根据派驻机构职责,规定发函时应当抄送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有利于派驻机构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有利于发挥派驻机构的“探头”作用,增强派驻机构权威。
加大抽查核实力度,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规则》规定四类情形的处理方式和处置意见的时限、报批程序,前三类情形是针对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第四类情形是针对反映人存在诬告陷害行为的。一方面对谈话函询后采信了结的,要将采信了结情况发函反馈被函询人,帮助其卸下包袱轻装上阵,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以提高谈话函询质量,防止出现“一函了之”现象。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诬告陷害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四类情形处理方式,体现组织信任与严肃纪律的有机统一,体现严管和厚爱相结合。严管是对党员干部的真正负责,与干事创业是相互推动、而非分割对立的关系;诬告陷害行为,既污染政治生态,又浪费监督资源,严重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是组织厚爱党员干部的具体表现,也有利于形成依纪依法进行检举控告的正确导向。
拓展谈话函询成效,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规则》要求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这对被谈话函询人也是一种监督和考验,体现了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性,有利于发挥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和谈话函询的监督作用,既防止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敷衍塞责、欺瞒组织,也防止反映人对同一问题不断反映。《规则》还要求存在违纪问题的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党内政治生活“战斗性”的一贯要求,体现了组织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关怀之心和挽救之情,同时也有利于教育警示其他党员干部。(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