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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解读 ● 警惕“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
深度学习 ● 监督执纪权必须纯而又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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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
专题·《工作规则》解读
导语 ● 扎紧制度笼子 锻造过硬队伍
权威解读 ●
专家视点 ●
图解 ● 一封举报信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流转之“旅”
以案说规 ● 关权入笼 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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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观察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印发后,引起强烈反响。各界普遍认为,《规则》是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积极回应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社会关切,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彰显了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鲜明特色。本刊特约请三位专家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规则》进行解读,供学习参考。
日前,中办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是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旨在让执纪更精准、让监督更有效的有力措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党和国家赋予的上述职责,完成其肩负的历史使命,必须建立一套严格和完善的运作程序制度和规则体系来规范其行为,以保证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监督执纪,防止其滥用监督执纪权,避免其作为行使反腐职能的监督执纪者自身腐败。《规则》即是确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行为程序制度和规则体系的重要党内法规。
《规则》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详细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整个流程和流程中各阶段和步骤,包括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和审理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则和制度。例如,在监督检查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开展对其权力行使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对其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则应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检建议或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任何一个阶段,均必须严格遵守《规则》规定的相应阶段的程序规则和制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相当细致和精确,有利于监督执纪工作中准确找到相应的“尺子”和“刻度”,以对违纪违法行为作出评估并确定相应处理措施。
《规则》的另一重要内容是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行为准则,包括应该怎么做和不得怎么做。例如,对涉案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监督执纪人员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的财物,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又如,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均应全程录音录像;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再如,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审查调查,严禁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规则》确定的所有这些准则,特别是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或“严禁”实施的行为,均是其必须严格遵循的“红线”、“底线”,任何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任何监督执纪人员均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突破,谁突破谁就得承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监督执纪行为划出明确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一贯倡导和坚持的“严、细、深、实”的作风,极大地增强了社会各界对于精准执纪、有效监督的信心。
《规则》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机制。这是保证纪检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的重要防线。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执纪者必先守纪,对执纪者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必须强化对其监督执纪各个环节的监督制约,将其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灯下黑”,防止反腐者自腐。对此,《规则》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机制,如回避制度、避免利益冲突制度、“一案双查”制度、通报问责制度等。对于纪检监察干部可能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规则》也设置了各种预防、监督和问责机制。例如,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如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接受宴请或财物等诸种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均规定要严肃处理,包括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规则》确立的这种监督和责任机制是促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维护纪检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重要保障。
故此,为推进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全面认真贯彻实施《规则》,将《规则》确立的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监督执纪工作的每一个过程和每一个环节,以不断提高监督执纪工作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