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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 新指南
思想解读 ● 警惕“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
深度学习 ● 监督执纪权必须纯而又纯
学知躬行 ● 权力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
理论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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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
专题·《工作规则》解读
导语 ● 扎紧制度笼子 锻造过硬队伍
权威解读 ●
专家视点 ●
图解 ● 一封举报信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流转之“旅”
以案说规 ● 关权入笼 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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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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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观察
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为了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纪检监察机关肩负新的更高的使命,监督执纪权力需要被关进更完善、更严密的制度笼子,从而更好地实现“监督之监督”“自我革命之自我革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制定和实施的,用于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主体及其职责职权、主体权力运行过程以及其监督保障的党内法规,为监督执纪工作树立了科学规范、流程完备、具体可行的“标尺”,充分体现了实践性、指导性、科学性的基本特征。《规则》有利于提高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彰显了监督执纪权进“笼”的中国特色。
亮点一:体现中国特色,强调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则》开篇就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各级纪委在党中央领导下或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领导体制,强调党委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第三章至第八章同样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各项流程中履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可以说,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是纪检监察工作最本质的政治特征、最根本的政治原则与最大的政治优势。
亮点二:继承党的优良传统,明确监督执纪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是区别于西方政党的根本标志,也是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遵循。《规则》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重要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并对纪检监察各环节中集体研究重大事项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监督执纪工作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坚持党的全面统一领导的根本要求,有利于确保严以用权,将监督执纪权置于集体监督之下,避免监督执纪权的错用或滥用,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性与科学性。
亮点三:善用法治思维,体现纪严于法、纪法贯通、衔接司法的特点。《规则》全面贯彻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要求,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在纪检监察工作各项流程中建立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工作机制,用清晰明确的工作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同时与监察法的相关程序规定有效衔接。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机关,只有实现党纪与国法相协同,执纪与执法相贯通,才能形成反腐合力,《规则》的制定展现了党中央对执纪与执法之辩证关系的科学把握。
亮点四:突出首要职责,注重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双线并行,审查调查与案件审理分离。《规则》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为第三章,突出监督的首要职责,强调对权力行使情况的日常监督,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防止“小错”变“大错”,从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规则》详细规定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的具体程序与工作要求,其中,审查调查环节是精准有序惩治腐败的关键环节。《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了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体现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与重大问题审查调查工作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双线并行的理念。
亮点五:坚持刀刃向内,健全内控机制,探索自我净化的有效途径。不能首先监督自己,谈何监督他人?执纪者必先守纪,但纪检监察干部并不具备对腐败的天然免疫力,同样需要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中不断得到净化。《规则》第九章“监督管理”专门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灯下黑”。同时规定了干部准入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安全责任制、办案质量责任制等一系列党内监督与自我监督的相关机制,有利于扎紧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制度笼子,锻造“自身硬”的新时代纪检监察铁军。(作者单位: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