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
新时代 新指南
思想解读 ● 警惕“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
深度学习 ● 监督执纪权必须纯而又纯
学知躬行 ● 权力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
理论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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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
专题·《工作规则》解读
导语 ● 扎紧制度笼子 锻造过硬队伍
权威解读 ●
专家视点 ●
图解 ● 一封举报信在纪检监察机关的流转之“旅”
以案说规 ● 关权入笼 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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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话题
一月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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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规 ● 关权入笼 严防“灯下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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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观察
有权必受监督,用权不可任性。《规则》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一系列指示要求,进一步严格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防止“灯下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
加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引领。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必须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建设让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为此,《规则》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干部准入要严把政治安全关,临时党支部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报告备案制度是总结监督执纪经验教训、借鉴相关单位做法设立的一项制度。《规则》规定,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或者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交往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通过建立此项制度,加强内部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及时向组织报告可能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有助于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体现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真正的关心和爱护。
严格保密管理,严防失密泄密。纪检监察机关针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进行的监督执纪、监察执法工作,往往涉密程度高,一旦出现保密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规则》强调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要求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材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等。同时,《规则》还对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的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作出规定,要求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等。通过这些规定,让保密责任与承担保密责任的主体始终如影随形,确保不因人员的流动而发生失密泄密问题。
强化安全责任,守住审查调查底线。安全是审查调查工作的底线,是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保障。一旦发生安全事件或者事故,会严重妨碍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因此,《规则》一方面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对谈话前、谈话中、谈话结束前以及谈话后的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强调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要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严肃问责追责。
开展“一案双查”和终身问责,确保依规依纪依法。《规则》规定,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都要开展“一案双查”。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纪检监察干部在立案前做实做细初步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立案后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查调查。同时,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规则》还规定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领导干部要切实承担起《规则》赋予的各项职责、权限,敢抓敢管、履职尽责,否则,终身问责的“利剑”就可能落到自己头上。(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