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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党纪(下)
——新中国建立后党的纪律建设纪略
十三大党章注重制度建设和党内民主
十三大党章(1987年)对十二大党章中10个条文的13处进行了修正,在党的建设和纪律建设方面,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使党的建设更加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要求。
1.以完善党内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和程序严明组织纪律。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2.以扩大党代会职权提升中央纪委的权威性。增写“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同时,党章明确规定,调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部分成员与调整中央委员会、中央顾问委员会部分成员一样,均由全国代表会议行使,也在无形中有利于巩固和提升中央纪委的地位。
3.以中央纪委主要领导人选和称谓变化强化党内民主。与各级党组织领导同志一样,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同志也不再称第一书记、第二书记,改成书记、副书记,称呼的变化也体现出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党内平等传统的复归。
十三大党章首次明确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并将这一规定作为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这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改革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体现。
十四大党章把反对腐败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1992年,随着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的发表,党和国家历史掀开非同寻常的一页。十四大党章是在原有党章的基础上,保持总的框架和结构不变,对部分段落、条文进行充实、修改和删节而制定的党章。
1.把从严治党方针写进“总纲”。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党的战斗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这是首次把“从严治党”写进党章,标志着我们党正式将其作为管党治党、严明党纪的总遵循和根本原则。
2.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坚持不懈反对腐败的重大任务。十四大党章“总纲”部分增写:“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在党章中以如此鲜明的语言强调反对腐败的任务,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这也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坚定维护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信心和决心。
3.明确区别党纪和国法。删去了原党章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政纪国法的党员受政纪或法律处理的内容,因为这不属于党内问题和党纪处分。
4.确认纪律处分的追认制度。规定对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在特殊情况下可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党委常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十四大以后,党章中关于党的纪律的相关规定与论述基本稳定下来,之后的历次修改只是做了一些局部内容调整。从纪律建设的角度来说,党章的内容设置和规范要求逐渐定型化、常态化。
十五大党章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和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
党的十五大(1997年)修改的新党章延续了十四大党章的基本结构,仍为十章五十条,内容表述共做了五处修改。如第一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第一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概括为“邓小平理论”,并在第三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义务和第三十四条党的干部义务条文规定中增加了“邓小平理论”,要求党员和党的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十五大党章仍然延续十四大党章对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这表明党的纪律建设进入了稳定发展和局部调整期,为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纪律检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也表明,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洗礼,站在新世纪门槛上的中国共产党找到了党内监督“既有组织,又有纪律”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