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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让主体责任落地生根,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既是工作要求,更是各地区各部门在实践中推进正风反腐的有效工作方法。地市党委和部门党组如何把主体责任扛起来并落到实处?本期特编发江西省纪委和河北省唐山市纪委有关同志撰写的文章,供读者参考。
要使地方各级部门党组(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应结合实际,使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细化、具体化。然而,当前部门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主体责任的虚化和空转。主要表现在:
第一责任人意识不牢固。一些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成分内之事,以为每年开个会、讲个话、表个态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一些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没有做到主动抓、经常抓。
工作主动性不够强。一些部门满足于制定方案、应付检查等,纪委推一下动一下。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导致党委部署的反腐败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与业务工作结合不紧密。有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层层照搬,举措上下一般粗,内容千篇一律,可操作性不强。一些部门自身推出的改革措施、出台的制度没有很好地体现预防腐败、强化权力制约监督的要求;一些改革不注意配套和衔接、时序和步骤,容易产生体制机制上的缝隙;一些制度随意突破法律法规限制,存在“前门拒狼、后门进虎”的漏洞。
行业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一些部门重审批、轻监管,导致重点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部门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严重。还有一些部门在纪检监察机关退出一些议事协调机构或移交工作后还没有完全承接到位,工作出现停滞、弱化现象。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理清责任、落实责任。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落实部门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解决责任虚化、空转的问题,关键是围绕一个“责”字。
定责。各级部门党组(党委)要认识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不称职,应建立健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党委、各有关业务室抓主体责任落实机制,既负责抓部门内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又承担起本部门抓行业监管的责任。
履责。地方党委要当好领导者和推动者,完善责任体系,把主体责任层层分解传导下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当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反腐败重点任务分工制度、签字背书制度、主体责任报告制度、述廉评议制度、廉政谈话制度、专项巡视或检查制度等,层层传导压力。
考责。要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部门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得不好,出了问题,就要受到惩处、问责,使责任制考核成为引导干部廉洁干事的“风向标”、衡量干部业绩的“标准尺”、促进反腐败工作的“助推器”,变考核的“软任务”为“硬指标”。
追责。当前要重点对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重复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的部门进行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制度,先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和“四风”问题查起。对因监管不力,导致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或大面积发生的,要追究部门党组(党委)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作者: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副主任 傅兆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