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6年第22期

社论

加强党内监督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系列重要讲话摘录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重要论述摘录

要闻

纪念孙中山先生诞辰150周年大会在京举行

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宣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王岐山出席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要文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

特稿

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 提高巡视政治站位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以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加快构建巡视监督立体网络格局

专题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学习体会

旗帜鲜明讲政治 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

强化党内监督 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保障

学有所悟

推进依规治党 深化标本兼治

奏响集中统一的“重音”

学会站在政治的高度看问题

《条例》解读

读懂党内监督条例的四个特点

为什么要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上级监督下级最管用最有效

如何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和党委委员的监督?坚持挺纪在前 用担当体现忠诚

纪检机关如何防止“灯下黑”?以“眼里揉不得沙子”的劲头强化自身监督

怎样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重在把自己摆进去 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贯彻落实

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上砥砺前行

严明政治纪律 净化政治生态

盯住“关键少数” 强化履责留痕

找准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结合点

把自己摆进去 加强监督管理

特别关注  实践“四种形态” 强化党内监督

实践“四种形态” 强化党内监督

河北篇:从严惩治把纪律挺在前面

陈超英:实践“四种形态”应体现全面从严

湖北篇:惩戒不是目的,救治才是关键

侯长安:“四种形态”释放出治病救人的强大能量

广东篇:全面从严,决不手软

黄先耀:实践“四种形态”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云南篇:坚持问题导向 完善工作制度

张硕辅:着力推进“四种形态”具体化制度化

燕阁观察

六中全会后首轮中央巡视有哪些看点

党规党纪的刚性力量缘何而来

怎么看“四种形态”写进党内监督条例

清风时评

把自己摆进去,才是真落实

莫因“拒绝思考”陷于“意志无力”

健康党内关系应对阿谀奉承说“不”

常问问,赤子之心还在吗

释疑答问

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

基层正风反腐

521件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怎么挖出的

多管齐下治“蝇贪”

对敢动扶贫奶酪的决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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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处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
钟纪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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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肖×,中共党员,A省B市市委书记。

  2016年1月至4月,肖×在任B市市委书记期间,先后4次以津贴、效益奖金、礼金等名义收受A省××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共计30万元。5月,A省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肖×收受A省××股份有限公司奖金等问题的线索。6月至7月,经报A省省委批准,A省纪委先后4次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与肖×进行谈话和函询,肖×均予以否认。8月,肖×被组织立案审查。经审查,群众举报反映肖×的问题属实。

 

  分析意见

  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精神。谈话函询的目的,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让有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体现出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实践中,对于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可以进行谈话函询。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要由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签字上交,并纳入函询对象廉政档案。对反映不实的予以澄清;对如实说明且反映问题并不严重的给予了结;对与组织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不如实说明、欺骗组织的要严肃处理。

  执纪实践中,部分党员干部在组织谈话函询时,存在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行为。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此类行为情节较重的,应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上述案例中,肖×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心存侥幸,在A省纪委先后4次对其进行谈话和函询时,均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拒不配合谈话函询,对组织给予的机会毫不珍惜,情节较重,违反了组织纪律,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执纪审理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性质问题。2003年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未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执纪实践中,一般可作为从重处理情节。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则把此类行为表述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在分则中单独作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予以认定,对情节较重的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党内审查特色。

  第二,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区别。执纪实践中,存在被审查人在得知被组织调查后,为掩盖违纪事实,主动采取向本单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有关组织“汇报思想、呈报书面材料”等形式提供虚假情况,企图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对此,我们研究认为,“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与“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之间,在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主观目的、违纪性质类别等方面存在不同。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应当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属于“被动”的说明问题,否认或隐瞒、编造、歪曲违纪事实;且组织谈话函询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比较笼统,不涉及严重违纪问题。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应当是采取“主动”向组织和有关领导同志提供虚假情况的方式,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调查工作,应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认定。

  第三,关于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的证据收集问题。认定此类行为,主要从两个方面收集证据:一是开展谈话函询的相关证据材料,比如,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的审批手续;谈话函询阶段形成的谈话笔录、函询通知、函询对象提供的说明材料及其所在单位党委书记的签字背书等相关材料。二是证明谈话函询对象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欺骗组织的相关材料,比如,组织对反映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后,发现的违纪事实等相关证据。

  此外,谈话函询问题一般是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认定。比如一个市委书记在省纪委函询后说假话,省纪委书记与其谈话后继续隐瞒真相,在省委书记与其谈话后仍欺骗组织,甚至以辞职、提前退休等方式对抗组织,那么这个干部的行为可以考虑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性质认定。□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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