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实践“四种形态”,就要唤醒各级党组织从严治党的主体意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广东省坚决贯彻中央部署要求,不断深化对“四种形态”的探索实践,积极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我们深刻认识到,“四种形态”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边界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四种形态”不是平均分配,每种形态所对应的人群有明显不同;也不是平分秋色,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需要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和探索实践。工作中,我们一方面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正确把握监督执纪尺度,做到宽严相济、宽严得当。
“四种形态”覆盖所有的违纪情形,由原来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上升到对一切违纪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意味着任何一种错都要处理,哪怕是小错都不放过。这就要求我们聚焦第一种形态,突出第一种形态。实践中,我们将谈话提醒作为抓早抓小、压实责任的重要抓手,并辅之以制度的支撑,始终把严的要求贯穿其中,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实践“四种形态”,要从政治的高度把握,既要关注局部、又要着眼全局;既要治“病树”、拔“烂树”,又要维护整个“森林”的良好生态;既要严格执纪,对违纪违法行为敢于亮剑,又要树立激励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积极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执纪时严格区分为公还是为私、无意过失还是明知故犯,定性量纪讲政策、重效果,努力营造鼓励改革、宽容失误、遏制腐败、干净干事的良好政治生态。全省查处的所有违纪违法案件中,移送司法机关的占6%左右,不但从来没有处分过一个因为探索试验、改革创新而出现失误或错误的领导干部,而且还为3万多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了问题。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了明确要求。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全会精神,在丰富实践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深做实做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