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出了这些问题,腐败的问题,我是负主要责任的。我带头破坏了制度,别人也能破坏制度,我腐败,别人也能腐败,所以我是中石油的历史罪人。”在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蒋洁敏的忏悔道出了一把手腐败、不履行监督职责的严重后果。不久前,中央第十轮巡视反馈指出,有的上级对下级疏于监督,该提醒的不及时提醒,该警示的不予以警示,该查处的查而不处;有的奉行好人主义,搞文过饰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严峻的事实揭示出一个普遍性问题:主体责任缺失,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弱化、缺位,导致管党治党宽松软。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等作为重要原则写进总则之中、贯穿全篇,以具体的条文明确各级党组织的监督职责,并规定了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监督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具体方式和路径。
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是以党章赋予的权威为保证的监督路径,是最管用、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党章》第十条明确“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阐明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其中就有包括“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在内的“四个服从”;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等等。这些写入党的根本大法的规定,既赋予上级党组织领导、管理的权限,更授予其监督的权威,使其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区别于同级监督、下级监督,更具实效。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并多次强调要强化自上而下的党内监督。2016年1月12日,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并加强同党内其他法规的衔接,把制度框架确立起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住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这一关键,在强化党内监督方面作了不少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比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深化政治巡视,在稳步推进巡视监督全覆盖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发挥了从严治党的利剑作用。目前,已经进行的10轮巡视,不仅发现了一批问题线索、并据此揪出了苏荣、王珉等一批“老虎”,更为重要的是找出了不少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推动了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加强对所辖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再如,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及中央纪委牢牢牵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通过约谈、问责等有力措施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强化了对所辖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
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遵循党章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以制度化的法规条文,为各级党组织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指出了具体路径和方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在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方面为全党作出了表率,采取的一系列有效措施,为修订《条例》奠定了丰富的实践基础。《条例》专门设立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一章,强调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党的中央组织作表率。“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明确部署了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中央政治局委员对分管领域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党组)监督。对于党委(党组),《条例》不仅明确其“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还部署了一届任期内对所辖范围内的党组织进行全面巡视(巡察)、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开展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8项具体工作,促使党委(党组)履行监督职责,既任命干部更管理监督干部。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承担着相应的党内监督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上级党组织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更直接、更有效。《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多过问、多了解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其问题的反映,发现苗头、倾向要及时咬耳扯袖。
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上级纪委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纪委和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条例》以高位阶党内法规的形式重申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明确了纪委双重领导体制中“一报告两为主”的具体内容,强化了其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定位,有利于各级纪检机关聚焦主业主责,通过深入推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开展谈话提醒和约谈函询、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等,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窦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