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实践“四种形态”的过程,就是中央战略部署结合各地区实践具体化的过程,就是各地把实践经验总结制度化的过程。我们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坚持实践探索在前,建章立制在后。
工作越深入,遇到的问题就越具体。实践中两方面突出问题需要重点解决:一是主体责任谁来落实,二是监督责任怎样细化。有的同志学习实践“四种形态”时把前面的“帽子”给落下了,忘了主体是谁;有些纪委的同志不知道怎样按照“四种形态”要求抓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甚至认为实践“四种形态”后的任务轻了。对此,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四种形态”有关精神汇报,并以省委文件下发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明确和强调实践“四种形态”,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都是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纪委先后召开3个系统内外的座谈会,研究新形势新要求下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深化认识,传导压力,并制定下发了《云南省纪律检查机关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以“四种形态”作为标准检验工作,把“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各个环节,对各个形态都作了具体规定。
“四种形态”本身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产物,这就决定了我们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总结提高、创新发展的过程。实践“四种形态”必须发扬工匠精神,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制度,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细化分工、规范操作、协同配合,做到有章可循,防止在实际运用中要么出现“大而化之”、要么出现“大事化小”等畸轻畸重的现象。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和制度创新,全省上下思想认识和纪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也永远在路上。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四种形态”为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把“四种形态”执纪要求上升到党内重要法规内容的高度,更为实践“四种形态”提供了制度保证。伴随着实践“四种形态”的不断深化,我们在健全制度上还会不断探索,真正做到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