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十八届六中全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两部党内法规的制定、修订,管党治党又添新利器。所谓“利器”,其“利”从何而来?一方面当然离不开“整体优势”,制度覆盖面广、涉及领域全、规范对象多,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系统配套,笼子越织越密。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单兵亮剑”,制度本身内容科学、针对性强、便于操作,从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到具体措施、实施保障,自成一体。这些,是这几年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鲜明特点,也是制度有效、管用,发挥应有刚性力量的原因所在。
制度之间系统配套、相互衔接,纵横交错固“铁笼”。党的十八大以来,在4年时间,从中央八项规定到巡视工作条例,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到问责条例……中央制定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达50多部,超过现行1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全面从严治党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制度之间相互衔接,彼此贯通,通过系统配套、共同发力,发挥监督制约的整体效能。比如,从党的“五大建设”的整体上看,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委(党组)工作条例,巡视、纪律处分、监督、问责等条例,从组织建设到个人行为、从作风建设到纪律规范、从正面倡导到负面清单,立柱架梁,由点及面,渐成体系。又如,党章第四十四条赋予纪委三项主要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将其规范为监督执纪问责。随着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与之前修订、制定的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构成完整链条。具体到每一项制度,也是互相贯通。比如,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规定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体现了问责条例的有关精神;党内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力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体现了制度的衔接贯通,为更好地发挥制度的整体效应奠定了坚实基础。
全面尊崇党章,根深本固显“权威”。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党内法规制度的具体条文处处体现着对党章的尊崇,毫无疑问提高了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细数近两年颁布的“两准则四条例”,无一不在“总则”或者“指导思想”部分鲜明提出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在具体细则方面,也是处处体现党章,把党章要求向细、深、实处延伸。比如,《准则》《条例》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着力把党章总纲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要求,“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细化为相关措施。又如,《党纪处分条例》全面梳理并细化了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特别规定违反党章就要受到相应处理;《问责条例》紧扣党章对党组织主体责任和对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责任的具体要求,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新实践,无不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无不体现党章原则和精神。尊崇党章,不仅保证了法规制度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突出了党纪特色,也通过处处向党章看齐、与党章对表,突出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集中统一和系统配套。
坚持问题导向,直指要害重“实效”。突出问题导向,是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论,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这一方法和要求在立规修规中得到充分体现,瞄着问题来、对着问题去,法规制度得以有的放矢、精准施策。针对当前存在的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以及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等问题,《准则》《条例》着力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有什么突出问题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针对适用对象过窄,缺少正面倡导,廉洁主题不够突出,《廉洁自律准则》面向全体党员树立高标准,同时围绕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提出更高的廉洁自律要求,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针对“纪法不分”问题,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将原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请出去”,把真正能够将纪律“立起来、严起来”的条款“请进来”,实现纪法分开;针对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缺失,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等问题,制定《问责条例》,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传导下去……抓住主要矛盾,直指突出问题,不求大求全,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避免空对空,法规制度得以务实、有效、管用,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生命力。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在继承与创新中把握规律增“分量”。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是急于先搞文件、定制度,而是不断探索实践、积累经验,在合适的时机把实践中好的做法完善并上升为制度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把管党治党抓责任落实、抓关键少数、抓量变防质变等规律体现在其中。比如,《准则》突出强调树立“四个意识”,突出强调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重申坚决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这些规定都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新实践、新经验的总结;《条例》包含了党中央引领全党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等创新实践成果;《巡视工作条例》综合十八大以来制定的30多项具体制度,总结十八大后巡视工作改革创新实践经验,将“三个不固定”“专项巡视”等写入其中;《党纪处分条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概括总结为六项纪律,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不可逾越的底线……从工作要求入手,注重实践探索,注重经验总结,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把握,转化为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德规相依强“筋骨”。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也注重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如《准则》既提出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也明确了32个“不准”、13处“禁止”和21处“反对”等禁止性规定,清晰划出红线,并在条文中多处体现高标准和守底线的紧密结合,比如在强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时,除了强调思想教育外,明确指出对不坚定执行基本路线的“坚决不用”,在强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时,也同时强调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律,自觉检查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条例》也是既把“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作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首,又对建立多主体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将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相结合;《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注重自律与他律结合,既赓续“思想建党”的传统,又确立“制度治党”的规矩,既发挥道德感召力,又强化纪律约束力,体现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新认识,开辟了管党治党新境界。
严肃监督执纪问责,铁面执行保“威力”。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能够由条文成为管党治党的标尺、管住权力的笼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注重制度落实。在制度执行上,一方面坚持以上率下,领导干部在执行遵守党规党纪方面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如中央政治局委员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带头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树立了遵规守纪的典范。另一方面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学习、教育和宣传,强化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尊规守规意识,让尊崇制度的理念深入人心。“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规执行更重在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坚决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层层传导压力,督促党组织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全面掌握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坚决纠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问题;二是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坚决依纪依规惩处,有力证明了我们党的法规制度是不可逾越的禁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三是强化问责追责,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予以严肃问责——多管齐下,切实维护了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法规制度落地生根,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
制度的力量并非凭空而来,在对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特点的梳理分析中,答案已经逐渐显现——制度的力量源于我们党标本兼治管党治党的决心,源于掌握了制度建设规律,源于十八大以来丰富的管党治党实践,更源于落实制度的坚强定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也没有终极版、只有进行时。随着党规党纪的笼子越扎越紧,管党治党的尺子越来越清晰,治国理政必将开辟新境界,管党治党必将掀开新篇章!(田心 黄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