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斗争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总体战、整体战、系统战,纪检监察机关只有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加强协作配合,聚焦法法衔接关键环节,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贯通融合、高效协同,才能不断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我们查办的云南省某公司原总经理凡某案件,就是探索以证据审查、罪行认定、程序衔接为主的法法衔接实践。
2021年4月,云南省监委将凡某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指定大理州监委管辖。我们及时成立调查组进行初核,掌握了凡某在化肥贸易业务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失职失责的事实,但其在相关煤矿整合收购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问题有待进一步查证。由于该案案情疑难复杂,时间跨度长、牵涉范围广,我们果断对凡某采取了留置措施。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凡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规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问题显露端倪,案件取得了重大突破。
证据是案件查办的基础,保证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必须达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该案办理过程中,我们在认真开展调查的基础上,主动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会商。留置后期,办案人员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提出“凡某在构成受贿罪的同时,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等问题。对此,我们牵头组织了两次监检衔接会商,双方围绕问题多次举证论证,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检察机关认可监察机关“凡某同时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不能从一重罪处罚,应当数罪并罚”的结论;监察机关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对凡某滥用职权和失职失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了补充鉴定。我们深刻感受到,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有利于在调查环节及时补证强证,使案件形成坚固完整的证据链,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既需要依法各负其责,又需要强化案件质量共同体意识,加强衔接配合。对监察机关来说,应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运用系统集成思维,统筹考量调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攻克定案难点,打通衔接堵点。审理凡某案时,我们围绕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重点,多次听取司法机关意见建议,及时补充查证和说明了涉案企业股权组成、对行贿人处理情况等16个问题,把好审查调查“第一道关口”。将凡某案移送检察机关前,我们充分考量凡某主动交代问题、如实供述罪行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认可凡某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在起诉审判阶段,凡某对监察机关的调查结论全部予以认可,庭审时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不上诉。总体来看,该案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恰当,涉案赃款全部追缴到位,5名行贿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挖出一批案中案、关联案,实现了案件查办的综合效果。
案件办结不是终点,还要做好“后半篇文章”。凡某案开庭审理时,我们经与法院协商,通知凡某所在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到现场旁听,以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同时,我们安排案件承办部门、审理部门人员旁听庭审情况,紧扣控辩焦点,反思审查调查工作薄弱环节,以案为鉴提高“办铁案”的意识和能力。该案判决后,我们及时开展复盘辨析,深入查找调查取证、定性处理等方面的不足,认真梳理法法衔接中的重点、难点、堵点。召开监检法联席会议,围绕指定管辖工作衔接、商请提前介入、从宽制度适用、移送审查起诉、涉案财物处置、相关情况通报等进行深入研讨,制定完善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审判指定管辖工作衔接、涉腐领域反洗钱工作协同配合等机制,推动法法衔接更加顺畅高效。
通过办理该案,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整合监检法机关资源力量,构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衔接顺畅的体制机制,是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抓手。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要求我们深入研究解决当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升纪法双施双守能力,推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高质量发展。(作者: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州监委主任 杨大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