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1名行贿人,查出33名受贿人,收缴赃款30余万元。作为安徽省蚌埠市首例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蚌埠市禹会区纪委监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从调查刘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线索入手,顺藤摸瓜,挖出多名公职人员长期收受企业礼金、购物卡等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在这起案件中,刘某某作为非国家公职人员、也非中共党员的“两非”人员,如何对其采取留置措施,是对我们依法反腐能力的一次考验。
严把“三关”,稳妥留置“双非人员”。今年2月,公安机关在调查安徽某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过程中,将涉嫌行贿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蚌埠市监委。涉案人刘某某既非国家公职人员、也非中共党员,在该案查办中,蚌埠市监委注重把握好三个环节,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一是严把条件关,吃透案情,精准研判。留置的使用条件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必须结合案情吃透案情,对照规定条件综合研判分析。从初核掌握情况来看,刘某某涉嫌行贿数额较大、行贿人员较广,案情重大复杂,而且有相互串供或毁灭证据的可能,已具备留置的事实、证据要件和法定情形,必须采取留置措施。二是严把程序关,对照法律规定,规范审批程序。监察法专设“监察程序”一章,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并对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各个环节作出一系列程序性规定,对留置的审批程序规定更为严格。具体承办案件的禹会区监委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区委同意,对刘某某以涉嫌行贿罪立案调查。同时,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情况报告、主要证据材料等相关材料,详细制定使用留置措施的实施方案、安全预案,经区监委委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蚌埠市监委批准后,在市监委留置点对刘某某采取了留置措施。三是严把安全关,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合法权利。在对刘某某使用留置措施时,我们按照监察法要求,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和审查调查安全的一系列规定动作也随之展开。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全程留痕,将安全工作贯穿留置和调查全过程,确保调查对象、工作人员和办案工作的“三个安全”。
用好“三招”,内查外调寻求突破。对于“一对一”实施的贿赂犯罪而言,缺乏当事人的口供,无疑会让案件定性难度大大增加。在留置期间,蚌埠市监委采取市区两级监委联动推进的方式,用活用好混编作战、外围排查、谈话攻心,三招打开突破口,锁定有效证据。一是整合资源,各展所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蚌埠市禹会区监委根据调查组每一位办案人员的特点和专长,进行整装重编,兵分多路,各负其责,全面出击。二是外围排查,摸准要害。对该公司财务进行账面审计,认真分析购物发票、明细、金额等证据材料,锁定了刘某某购买购物卡向公职人员行贿的关键线索。三是准备充分,攻心为上。随着外围取证的推进,案情渐渐明朗,调查组结合掌握的证据材料绘制案情框架与资金走向图,同时综合分析其他已经掌握的线索,制定详细的讯问策略。随着办案人员谈话的逐步深入,刘某某终于在留置十多天后,开始交代问题。
“三先三后”,固定完整稳定证据链。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行贿、受贿的基本事实供证必须一致才能确保证据链相互印证、完整稳定。根据刘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证据,行贿对象范围广,且绝大多数仍在公职岗位上。为确保调查获取的证据符合刑事审判要求,能够发挥应有法律效力,同时能够一举查清受贿情况,彻底斩断利益链条,实现政治效益、法纪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经过深入探讨,调查组采取 “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低后高”的询问策略。并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在26天时间内,33名受贿人员相继交代受贿事实,主动退缴赃款30万余元。最终查实,刘某某为谋取个人经济、政治上的不正当利益,自2011年至2017年下半年,先后向相关公职人员行贿共计358559元,涉嫌行贿犯罪。目前,案件涉及的相关款项已全部追缴到位,涉案的其他相关人员问题正在调查中。4月18日,禹会区纪委监委解除了对刘某某的留置措施,并依法办结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手续。至此,刘某某涉嫌行贿犯罪一案完成了纪委监委调查与处置。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