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这一规定,既明确了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定程序和职权,又明确了监察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践中,凡需要立案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应当掌握其部分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具体来讲,监察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存在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二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三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正确理解和把握“存在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这是监察立案的实体性条件,即要立案调查的,必须是监察机关依法管辖并且根据刑法、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涉嫌构成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行为及事实。决定立案调查的依据,必须是经监察机关初步核实认定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这里有三层含义:首先,初核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应当排除避免非法取证;其次,要有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确已发生,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其三,凡报请批准立案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应当已经部分掌握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满足进一步开展调查的条件。
监察立案既包括涉嫌职务违法行为,又包括涉嫌职务犯罪行为,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给予相应处理或政务处分,补齐了对公权力监督的短板,可以有效防止从“好干部”沦落到“阶下囚”,充分体现监察工作的政治性。当然,监察机关立案所需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仅是指经初步核实被调查人有某种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当前职务违法犯罪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开展初核的手段有限,在初步掌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后,及时立案调查,综合运用12项调查措施,有利于节约监察资源,提高监察效能。
正确理解和把握“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必要性原则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法治精神,同样适用于反腐败立法和执法的全过程各方面。对某一非法职务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可能或确已损害特定的法律保护的利益,无他法可替代惩治,才有必要并且应当立案。立案以追究法律责任为目的,但并非所有涉嫌职务违法事实的,都需要立案查处,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就不需要立案,可以通过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置。对于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
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这是监察立案的程序性条件。没有程序合法就没有实体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必经之路。对于每一起案件的立案,并不是由监察委员会或者主任、副主任就可作决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在这个过程中,要求监察机关坚持集体研究决策。承办部门召开核查组会议,对照初核方案进行自查,确保提取收集的证据合法有效,讨论起草立案调查呈批报告,报告形成后应再次集中讨论并由全体核查组人员签字,送分管领导审核。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持召开审查调查专题会议,充分听取承办部门报告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是否立案和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意见。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这既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也是要求他们积极配合调查。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还应当通知其家属,并向社会发布。
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依据失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对被调查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依法撤销案件,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调查人予以澄清,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