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高度重视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明确了监察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分别在第四章和第五章中严格规定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证据标准,减少了职务犯罪案件证据转换的环节,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监察机关要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应当严格遵循监察法规定,对照刑诉法规范,按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提高调查取证工作标准,推动实现“法法衔接”。
立足监察法,对标刑诉法。监察法是监察机关职能的来源,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必须立足监察法。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同时,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要求监察机关调查案件中收集的证据直接对标刑诉法,用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要求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一是证据法定。监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应符合监察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的种类范围。二是程序合法。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监察法、刑诉法及法院司法解释、检察院诉讼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三是证明标准合法。监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依法查证属实,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强调办案纪律,杜绝非法证据。办案纪律是铁的纪律,打铁还需自身硬。违法调查取证会产生非法证据,将被司法机关予以排除,损害反腐败工作的成效。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还要进行赔偿,造成恶劣影响。监察法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指以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来获取证据。当事人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下,自身权益遭非法侵犯,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提供的供述、证言,虚假的可能性非常大,据以定案极易造成错案。因此,非法证据的危害极大,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必须杜绝非法证据。海南省纪委监委高度重视办案纪律及安全,不断强化办案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要求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取证,以铁的纪律办“铁案”。
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取证质量。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相互配合是为了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相互制约是为了提高案件质量。加强沟通、统一认识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要求。为了落实监察法这一工作原则,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海南省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衔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就案件的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检察机关咨询时,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专业性意见。经双方商定,检察机关可以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提前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听取案件情况介绍,提出补充、固定、完善证据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案件证据链条、证明体系、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论证更加专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有利于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专业知识,在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进行专业论证,为完善证据链条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在检察机关的专业支持下,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效力可以得到更专业的保障。
作者单位:海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