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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数个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影响期
根据合并处理规则准确把握
宋尚华 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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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处分影响期是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法律后果的影响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在总结借鉴相关处分类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政务处分期间,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实现了政务处分制度与党纪处分相贯通,体现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特色,展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政务处分工作的实践成果。

  针对数个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影响期,《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该条确定了数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合并处理规则需要具备的条件。《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以下几个条件:一是针对同一个公职人员。如果数个违法行为是多个公职人员共同实施的,应当结合《政务处分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每个公职人员的处分影响期。二是该公职人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这个要求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数种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一致的。因此,如果公职人员实施了多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比如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金的行为,不能将多次违规收礼的行为分别进行政务处分后再进行合并处理,而是应该将多次收礼的数额累计计算,按照一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当然,对实施的多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可以作为情节予以考量。三是该公职人员两种以上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则该违法行为就不存在与其他违法行为合并适用的问题。比如公职人员存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同时又主动交代了违规送礼800元的行为。由于违规送礼的行为情节轻微,且存在主动交代这一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按照规定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那么对该公职人员按照违反组织要求(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来确定政务处分影响期,就不存在合并处理的问题。

  合并处理规则的具体运用。《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确定了吸收及限制加重的方式进行合并。一是吸收的方式。即重政务处分吸收轻政务处分,具体执行重的政务处分。比如,公职人员有三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合并处理时,只执行最重的撤职处分,处分期限也执行撤职的期限,即二十四个月。二是限制加重的方式。即在撤职以下(包括撤职)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在具体执行中可以在该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相同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且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由于公职人员被开除后,原单位与公职人员的人事关系随之解除,不存在政务处分期的问题,所以,限制加重针对的是撤职以下(包括撤职)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具体执行,如同时都是多个警告、多个记过、多个记大过、多个降级、多个撤职,在累计的基础上进行四十八个月的限制,否则应当适用第一种吸收的方式进行处理。比如公职人员有三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都应当分别给予记大过处分。在合并处理时,应当给记大过的处分,在处分影响期的确定上,应当在一个记大过的处分期即十八个月以上,三个记大过处分期之和即五十四个月以下,且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也就是说,对该公职人员应当给予记大过的政务处分,而处分影响期应当在十八个月以上和四十八个月以下这个范围内决定。比如决定执行十九个月、三十个月、四十个月等。为了便于向违法的公职人员释明,建议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载明政务处分影响期的同时,阐明执行期限确定的理由更为妥当。

  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影响期计算。《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解决了公职人员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如何计算影响期的问题,实践中还存在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政务处分如何计算影响期的问题。比如公职人员因为违反规定发放津贴情节严重被给予降级处分,在执行十二个月以后又因发现其违规收礼应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期该如何计算?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结合《政务处分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种类、期间、适用的违法情形等适用规则上是一致的。因此,可以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处理。所以,对该公职人员应当给予记过处分,但处分影响期应当为二十四个月(降级处分未执行完毕的十二个月加上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从对公职人员从严要求和执法严肃性而言,采取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的方式,能够避免政务处分影响期未实际执行的现象,有利于执法平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受处分人在政务处分影响期内又因其他错误被给予诫勉的,参照上述做法,诫勉影响期可与政务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具体可从诫勉决定之日起算。

  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合并处理规则的运用。对于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反《条例》又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行为,要做到党纪政务处分轻重程度相匹配。特别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职务处分。对于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分别单独计算影响期。对于政务处分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也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影响期。如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同时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时,因政务警告处分影响期为六个月,短于党内警告处分一年的影响期,在执行前六个月的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影响期后,继续执行党内警告剩余六个月的影响期。

  受到多个政务处分影响期的起算和解除。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除以外的其他政务处分影响期是有条件的自动解除,即要满足“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若该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受到党纪处分或诫勉处理的,是否符合自动解除要看其相关错误行为是否发生在政务处分期内、是否有悔改表现,若不符合该条件,政务处分影响期到期后不能自动解除。对于不能自动解除的,建议由作出处分决定机关对其影响期内表现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解除。(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纪委监委,江西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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