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社论

从党史中汲取奋进力量

要闻

习近平出席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

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中央纪委常委会举行第十九次集体学习

新时代 新指南

核心述评 锻造新时代纪检监察铁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论述

深度学习 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严管严治 服务保障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学知躬行 强化政治监督 高质量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

         把控风险点 切实提高日常监督工作质效

         从严从实 以自身建设成效立信立威

         抓关键少数 推动“两个责任”贯通联动

         加强自我约束 破解高校“熟人社会”监督难题

         严管严治 淬炼纪检监察铁军

学习党史

航拍伟大足迹 南昌:军旗升起的地方

         井冈山:中国革命的摇篮

         瑞金:共和国的摇篮

         于都:红军长征起点

重温经典 一对革命伉俪的诀别书

特稿

“天网2021”行动挂牌督办五类案件

专题·贯彻落实五次全会精神

落实全会精神 担当职责使命 保障“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省委书记谈——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在行动——带头在开启新征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从讲政治的高度扎实推进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

强化内部监督 健全内控机制 保障纪检监察权力依规依纪依法行使

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 确保国资央企“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一刻不停推进反腐败斗争

将旗帜鲜明讲政治贯穿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

提高政治能力 敢于善于斗争 高质量完成审查调查工作任务

以高质量党建保障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地方齐跟进——结合实际做细做实全年部署

吉林:学深悟透要义 层层细化落实

浙江:激活“神经末梢”释放基层监督新效能

山东:以高度政治自觉推动全会部署落地见效

河南: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保障开局起步

海南:发扬“三牛”精神护航自由贸易港建设

重庆:项目化清单化抓好全会部署任务落实

云南:提高政治“三力”深化正风肃纪反腐

青海:以有力监督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一得之见

注重激励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担当作为

燕阁观察·形势任务谈

追寻中国疫苗的世界足迹

风采·榜样人物

致敬脱贫攻坚中的纪检监察干部

学术研究

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我国战略机遇期

书记说纪

从跟风随礼到新风拂面

实证纪法

如何理解和把握《政务处分法》中保障被调查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有关规定

如何计算数个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影响期

七七草杂谈

物欲无底线

知行话题

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论中国共产党历史》

评论

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理念正风肃纪反腐

 
如何理解和把握《政务处分法》中保障被调查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有关规定 坚持实事求是、纪法情理贯通
冉隆炳 马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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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被调查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基本遵循,也是法治反腐的内在要求。政务处分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把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放在突出位置,对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作出了规范,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遵循。实施好这部法律,必须在正确理解、全面把握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将依法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理念、举措贯穿政务处分全过程。

  《政务处分法》不仅是一部公职人员惩戒法,也是一部公职人员权利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规定了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此予以细化完善,进行系统规定,充分保障公职人员权利。在权利保障总体要求方面,《政务处分法》第四条既是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也是对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的总要求,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务处分权切实保障受处分人员权利;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在保障实体性权利方面,《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政务处分适用规定和情形,对公职人员的处分规则、处分情形和处分后果进行明确,是判定公职人员违法与否、能否给予处分的法律依据,有效防止滥用处分、随意处分等问题发生,有利于保障和激发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比如,第十六条明确要求“一事不二罚”。在保障程序性权利方面,《政务处分法》第四章专章规定政务处分程序,推动政务处分工作各环节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利。比如,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否则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在保障救济权利方面,《政务处分法》第五章专章对申请复审、复核进行规定,强调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应及时纠正,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处分;坚持法治理念和实事求是,第六十条规定政务处分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关待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或恢复等。

  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政务处分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防止政务处分决定机关可能出现的武断、偏见和擅权,促进依法开展政务处分,提升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一是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政务处分法》第五条规定了“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其中事实清楚是前提、证据确凿是基础。这要求调查部门依照证据标准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既包括对被调查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也包括证明其情节轻或者重的证据;案件审理部门依照证据标准“严防死守”,应补尽补、该退则退,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经过补充调查仍不能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撤案。二是坚持程序正义。程序上立不住则案件很难立得住、立得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也容易受到侵害。调查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取证,杜绝非法证据、避免瑕疵证据。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既审实体也审程序,首先看程序是否合法,再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相互印证。审理谈话实质化,充分利用面对面机会核实取证合法性问题。三是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公职人员,严格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对调查中发现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严格依照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主管机关处理,既防止以政务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又防止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代替政务处分。

  精准作出政务处分。政务处分事关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事关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保证质量和效果。精准认定性质,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处分情形认定违法行为性质,该是什么性质就是什么性质,不人为“拔高”,也不刻意“降格”。精准适用条款,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政务处分法》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准确地确定处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实体法规依据。精准作出处理,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准确判定违法情节、责任大小、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兼顾各方面因素,恰当地确定政务处分档次,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从宽处理,充分发挥治病救人作用;对具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或者侵害群众利益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既具有从重情节又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综合判断其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对政治生态的影响等因素,进行整体评价,防止机械套用条款。

  注重纠正不当政务处分。有错必纠是执纪执法的一贯要求。在政务处分工作中贯通纪法情理,既严格纪法刚性约束,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在思想教育中释纪释法,在执纪执法中传道传情。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审理认定增加违法事实或作出不利于被调查人定性的应当重新告知,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合理的予以采纳,使政务处分有情有理有温度,夯实案件质量基础。作出处分后,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发现本级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纠正;发现任免机关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督促纠正。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复审复核权,处分决定书应当完整、准确告知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加强复审复核工作,严格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维持决定及相关后续事宜,切实解决申诉受理难、纠错难、改撤随意等问题。(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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