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调查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是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基本遵循,也是法治反腐的内在要求。政务处分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把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放在突出位置,对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作出了规范,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制度遵循。实施好这部法律,必须在正确理解、全面把握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将依法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的理念、举措贯穿政务处分全过程。
《政务处分法》不仅是一部公职人员惩戒法,也是一部公职人员权利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条规定了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此予以细化完善,进行系统规定,充分保障公职人员权利。在权利保障总体要求方面,《政务处分法》第四条既是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也是对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的总要求,通过规范和约束政务处分权切实保障受处分人员权利;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在保障实体性权利方面,《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政务处分适用规定和情形,对公职人员的处分规则、处分情形和处分后果进行明确,是判定公职人员违法与否、能否给予处分的法律依据,有效防止滥用处分、随意处分等问题发生,有利于保障和激发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比如,第十六条明确要求“一事不二罚”。在保障程序性权利方面,《政务处分法》第四章专章规定政务处分程序,推动政务处分工作各环节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利。比如,第四十二条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否则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在保障救济权利方面,《政务处分法》第五章专章对申请复审、复核进行规定,强调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应及时纠正,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处分;坚持法治理念和实事求是,第六十条规定政务处分被变更或撤销的,相关待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或恢复等。
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政务处分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防止政务处分决定机关可能出现的武断、偏见和擅权,促进依法开展政务处分,提升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一是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政务处分法》第五条规定了“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其中事实清楚是前提、证据确凿是基础。这要求调查部门依照证据标准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既包括对被调查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也包括证明其情节轻或者重的证据;案件审理部门依照证据标准“严防死守”,应补尽补、该退则退,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经过补充调查仍不能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撤案。二是坚持程序正义。程序上立不住则案件很难立得住、立得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也容易受到侵害。调查部门应当按照权限、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取证,杜绝非法证据、避免瑕疵证据。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既审实体也审程序,首先看程序是否合法,再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相互印证。审理谈话实质化,充分利用面对面机会核实取证合法性问题。三是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的公职人员,严格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对调查中发现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严格依照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主管机关处理,既防止以政务处分代替法律制裁,又防止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代替政务处分。
精准作出政务处分。政务处分事关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事关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保证质量和效果。精准认定性质,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处分情形认定违法行为性质,该是什么性质就是什么性质,不人为“拔高”,也不刻意“降格”。精准适用条款,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政务处分法》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规章中,准确地确定处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实体法规依据。精准作出处理,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在准确判定违法情节、责任大小、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兼顾各方面因素,恰当地确定政务处分档次,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对符合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从宽处理,充分发挥治病救人作用;对具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或者侵害群众利益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既具有从重情节又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综合判断其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对政治生态的影响等因素,进行整体评价,防止机械套用条款。
注重纠正不当政务处分。有错必纠是执纪执法的一贯要求。在政务处分工作中贯通纪法情理,既严格纪法刚性约束,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在思想教育中释纪释法,在执纪执法中传道传情。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审理认定增加违法事实或作出不利于被调查人定性的应当重新告知,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合理的予以采纳,使政务处分有情有理有温度,夯实案件质量基础。作出处分后,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发现本级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纠正;发现任免机关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督促纠正。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复审复核权,处分决定书应当完整、准确告知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加强复审复核工作,严格按照《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规定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维持决定及相关后续事宜,切实解决申诉受理难、纠错难、改撤随意等问题。(作者单位: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