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对违纪违法问题作出恰当处理,确保纪法约束有硬度。
事实清楚,是恰当处理的前提。必须树立严格的证据意识,全面客观、实事求是收集证据,既包括证明违纪违法的证据,也包括证明无违纪违法的证据,始终坚持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证明。例如我们查处的辽阳市文圣区征收办原负责人刘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行贿人王某送刘某一台越野车和60万元现金,刘某谎称只收了越野车没有收现金。针对该案证据上的矛盾,我们通过调取刘某和家属的银行流水、其他证人证言等方式,固定了刘某收受60万元的证据链,用稳固的证据打破其心理防线,迫使其交代后续的几起受贿事实,最后查清其收受248万元贿赂的问题。同时,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全面把握党纪处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的情节,保护被审查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掌握的违纪违法事实,要严格用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的标尺衡量,把握好政策界限和适用情形,对案件性质作出准确判定。例如辽阳市商务局两名同志到大连参加会议,由于会期紧急,购买不到其他席别的车票,为不耽误会议时间,便在网上购买了动车特等座车票,并在单位全额报销。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确认超标准乘车问题系客观原因造成,主观上没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故意,经研究决定让两名同志返还了超标准部分车费,并进行了批评教育,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在问题处理中,尺度的把握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是一大考验。必须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同类性质的问题处理要基本均衡,决不能以人划线,厚此薄彼、时轻时重。例如我们在全市开展“两卡三金”(公车加油卡、商业预付卡、操办婚丧喜庆收受礼金、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私设账外资金)清退治理工作中,对主动查摆问题、如实报告并清退、金额在一定标准内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处理标准。对违纪金额不大、能够主动说明情况的,采取“第一种形态”处理,全市共对1179人进行了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于查摆不到位、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拒不清退的,一律从严处理。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清退治理开始后,没有向全局干部传达部署,因清退治理不力被区纪委约谈2次,此后在区委巡察及我们检查时,依然我行我素,不开展自查自纠,妄图蒙混过关,我们对此案进行了严肃查处,共有13名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主要负责人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并在全市范围通报曝光,彰显了我们查处“四风”问题的坚定决心,有力推动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辽阳落地生根。(作者:辽宁省辽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