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明确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的条件,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有利于鼓励被调查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积极改过自新,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实践中,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必须严格执行《监察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在规则制度的框架内规范运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慎之又慎、严之又严。
我们在实践中严把入口、审查、审核、审议和批准“五关”,形成顺畅高效、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压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中的自由裁量、以权谋私空间,严防以从宽处罚之名行以权谋私之实。
2018年初,江北区监委办理了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陈某涉嫌挪用公款案。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审查调查组有成员提出,陈某在审查调查中存在自动投案、真诚悔过、在调查阶段归还全部挪用公款并退赔损失等情节,认为可以提出对其从宽处罚的建议。审查调查组是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重要主体,也是从宽处罚建议需要把牢的第一关。实践中,针对审查调查组成员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我们采取集体审议的方式,严把从宽处罚建议“入口关”。针对该建议,审查调查组组长召开了全体成员工作会议,每位成员发表观点看法,深入分析事实证据,在全体意见一致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提出对陈某从宽处罚的建议。
针对审查调查组提出的从宽处罚建议,案件审理室在审阅案件卷宗、审理谈话的基础上,召开室务会集体讨论。审理人员认为,在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时,还要综合考虑社会危害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本案中,陈某虽有主动认罪认罚的情节,但其挪用公款达41万余元,其中还包括单位党员党费、病退人员赖以维持治疗和生活的退休金等,性质比较恶劣,影响比较严重。综合上述因素,案件审理室认为不宜对陈某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并按程序向委分管领导进行了报告。
案件审理室提出不同意见后,我们随即启动了争议解决机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及其主管领导、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召开会议,就争议点开展“四方会商”。四方围绕争议焦点,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评估考量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作出会商决定,对陈某不予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并提交区纪委常委会进行集体研究审议,防止个别人说了算。
在实践中,经区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审议后,如需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还须报上一级纪委监委批准,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通过这些举措,实现了对从宽处罚的严格规范,推动了查办案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作者: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