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3年第11期

社论

大力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

要闻

习近平在听取陕西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
着眼全国大局发挥自身优势明确主攻方向
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篇章

习近平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
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独特作用
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李希在福建调研时强调
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
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新时代  新指南

深刻领悟“两个确立”与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的内在统一

永葆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本色

传承红色基因  对党绝对忠诚

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安徽  突出思想引领  分级分类深化学习教育

广东  把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贯穿全过程

海南  多措并举推动教育整顿工作扎实开展

贵州  从严从实推动教育整顿见行见效

陕西  把以学促干作为关键指向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江西:统筹做好查办案件“前后半篇文章”

不断提升一体推进“三不腐”治理效能

清淤治乱,助力国企高质量发展

清风劲吹,不让教育净土“蒙尘” 

排除隐患,统筹推进金融反腐和风险防控

祛除沉疴,严防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

贯彻好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方针方略

廉洁文化

广西盘活地域廉洁文化资源助推清廉建设  打造八桂大地清廉名片

厦门不断强化组织保障  凝聚廉洁文化建设合力

浙江大学打造廉洁文化“四个融入”模式  筑牢“三不腐”基础性工程   

书记说纪

让纪律教育入脑入心

找准症结“精准滴灌”

纪法警钟时时敲

共筑家庭廉洁港湾

一得之见

以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助力精准监督

党员干部要增强抗打压能力

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

使勇于自我革命成为自觉

严声嘹亮

“武汉评议”营造真管真严浓厚氛围

贯彻“人民阅卷”做好群众监督

“严”字当头推动“双评议”走深走实

身在异地也能开办新公司

农机站开出互助会费发票之后

实证纪法

如何准确把握“感情投资”行为的定性处理

如何把握政商“旋转门”的纪法罪认定

案语

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系列报道·之三

一个自诩“会干事”却屡受贿的建筑专家

莫让权力成为吞噬自我的毒药

实招集萃

浙江·台州市  “三圈”监督促年轻干部系好廉洁扣

四川·乐山市  坚持正反结合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 

吉林·延边州  既警醒又启示做实后半篇文章

广东·韶关市  着眼抓早抓小用好第一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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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史话

明代监察法规体系的内容及启示

知行话题

学习《习近平著作选读》中的方法论(续)

评论 

把问题整改贯穿主题教育始终

明代监察法规体系的内容及启示

丁修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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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是中国古代监察法规发展较为完备的时期。至明代,君主专制统治空前强化,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上下相维、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监察体系。明代近300年的历史中,大部分时期能够维持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地方未出现分裂割据势力,政务运行基本保持稳定。这其中,明代严密发达的监察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监察法规无疑是这一作用发挥的基础。从这一点看,明代监察法规对于治国理政方面产生的影响,值得借鉴。

  《宪纲》与明代监察法规体系的建立

  早在明朝建立伊始,《宪纲》便作为明代监察制度实施纲领,确立了其在监察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对君主集权的维护功能,认为“风宪作朕耳目,任得其人,则自无壅弊之患”。明初,太祖朱元璋便命人参酌宋元法律,制定相应的监察法规。洪武四年,《宪纲》四十条草成,经朱元璋亲自删定,颁行天下。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颁行,作为明朝百官行动纲纪,《宪纲》内容被收录,作为都察院的行动指南。此后,洪武《宪纲》经建文、永乐、洪熙、宣德四朝增补,至明英宗正统四年正式刊刻,对都察院官、监察御史、按察司官等官员的地位、选用、职责、权力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大明会典》颁行后,将《宪纲》中的相应内容吸纳其中。

  由于《宪纲》成于朱元璋之手,是明朝历代君主需要遵奉的“祖宗之法”,具有不可动摇的核心地位,此后明朝监察法规的调整,大都依照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对《宪纲》内容进行一些增补,形成条例。例如,从嘉靖到万历,针对巡按御史权力过大,且与巡抚权责不清的情况,朝廷先后提出“《宪纲》七条”“巡按约束十二事”“御史出巡事宜十四事”等。终明一代,不存在与《宪纲》并行的单独的监察法规。

  同时,朱元璋在位期间便奠定了明朝监察体系的基本格局。在中央,设立直接隶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查六部与百官;改革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十三省官员、协管京师直隶衙门。监察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又存在互相监督的关系。在地方,三司并立,置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地方司法,与巡按御史一道,担负监察官员之职,巡按有权弹劾按察使,按察使也要监视巡按御史在地方的作为。

  事无不备的明代监察法规体系和内容

  洪武初年刊布的《宪纲》四十条内容,现已不存。在其后颁行的《诸司职章》中,都察院门下列有纠劾百司、问拟刑名、出巡、刷卷、追问、审录等6个子目。正统四年的《宪纲》中,共分为《宪纲》34条、《宪体》15条、《出巡相见礼仪》4条、《巡历事例》36条和《刷卷条例》6条等5个部分。《大明会典》在《宪纲》基础上,形成了宪纲总例、督抚建制、各道分隶属、纠劾官邪等15个部分,可谓事无不备。

  在明代的监察法规体系中,还有数量不等的科则条例。首先是有关监察主体职权和责任的法规。正统四年的《宪纲》中明确规定作为朝廷耳目的监察官员应当“宣上德,达下情”“所至之处,须访问军民休戚,及利所当兴,害所当革者,随即举行”,同时强调行政部门不得干涉监察部门的正常工作,如“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明代廷杖,一般八十便可毙命,可见明代对监察独立权的重视。若监察官员滥施权力或不履行职责,则有更严重的处罚,“若奸贪废事、蠹政害民者,即便拿问”。明代后期,监察御史权力过大,相应出现了一些强调不应越权干扰正常行政,甚至欺凌各级行政官员的规定。嘉靖六年,朝廷要求巡按御史巡历所至,地方不得出城迎接,地方按察使等官员谒见御史,不许伺候作揖。

  其次是有关监察工作职责内容的法规。作为监察部门稽查百官政务的主要方式之一,照刷文卷是指通过都察院下设对应吏、户、兵、礼、刑、工六部的六房,以及监察御史和按察使,审查在京和地方各衙门文书案卷而实行的书面监察。对照刷文卷的流程、稽查的内容、审核结果、稽查政府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大明会典》中均有详细的规定。以户房为例,稽查内容主要是征税起科,监察官员需要核对申报民户的征税时间、纳税田亩、征税数目等信息,并按照地方实施情况评定等级。除照刷文卷外,针对监察机关的日常监察,如纠劾奸邪、朝班礼仪、文书格式、公文堪合、审囚问刑等活动,均有具体规定。

  再次是有关具体监察部门或监察主体的法规。在明代,六科给事中是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另一套监察系统,有专门的监察法规。《大明会典》中记载《六科通掌》有34条,另有专门对应稽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科则。明朝迁都北京后,南京仍保留有都察院和六科等监察机构建制,《大明会典》收录南京都察院事例28条。代天子出巡是明代御史的重要职责,凡是政事得失、军民利病、学校考试、仓库钱粮、差役科赋等一切地方事务,都在其监察范围之内。针对御史出巡,有点差、回道、出巡的具体规定。明代中期以后,逐渐出现巡抚、总督等新的监察系统官员,为了调和与原有监察体系之间的关系,形成了《抚按通例》等法规。


  明代腰牌,牌正面竖刻篆书“给监察御史王佩”。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藏

  明代监察法规的作用与启示

  与前代相较,明代的监察法规在体例上更加完备、在内容上更加细密,强调监察体系内部的互相制衡,对各类监察活动都有具体明确的规范,是明代监察官员发挥“激浊扬清,绳愆纠缪”功能的保障,主要特点及启发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确保监察工作的权威和独立。明代监察对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从洪武《宪纲》到正统《宪纲》,都在申明监察工作在国家事务中的权威性:“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等事,并听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同时,法规也要求“纠举之事,须要著明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有利于克服前朝历代“风闻奏事”的不实作风,保证监察工作的严肃客观。明朝的监察机构受皇帝的直接指挥,各类监察官员也直接向皇帝负责。如巡按御史选派,由“御前点差”,回京述职,不须经都察院,“径赴御前复奏”。监察御史奏事“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这些规定,保证了监察工作能够尽可能独立开展,不受外界干扰。

  二是重视监察队伍自身的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成效如何,取决于监察队伍是否能够清正廉洁、奉公守法。明仁宗说道:“都察院受朝廷耳目之寄,掌国家纪纲之任,用得其人,则庶政清平,群燎警肃;用非其人,则百职怠弛,小人横恣。必尽廉公,乃称斯职。”为加强监察队伍建设,明代十分重视监察人员的选任,六科、十三道监察御史的人选,须从进士、举人出身的地方官中推选历练老成者担任,以确保其业务能力和人品素质。同时,出台《监官遵守条款》和《监纪九款》等法规,加强监察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要求监察官员廉洁奉公。

  三是强调对政务过程的全面监督。明代对政务的监察,不仅仅是针对结果与影响,也是对国家决策及政令的实行事先监督,防止违失行为于未然。明代监察官员通过对各种行政文书的“催办”“注销”“照刷”等方式,对百官政务实施稽查,“若有狱讼淹滞、刑名违错、钱粮埋没、赋役不均等项,依律究问”。《大明会典》明确规定六科给事中对六部、百官政务落实情况的查核,提高了行政效率。顾炎武曾言:“万历以后政事懈怠,泰昌以后国事纷纭,而朝纲能够维持不坠,实有赖六科稽查之力。”

  然而,由于专制皇权的影响,明代的监察体系不时受到宦官、权臣、厂卫等法外因素干扰。明后期,由于权臣、宦官擅权等原因,监察权成为朝廷各派党争的工具,监察法规成为具文,难以发挥实际作用。同时,在严密的考核体系下,地方官员动辄掣肘,形成了唯上是从的风气,“谋不足以剪除奸凶,而诈足以抑扬威福;勇不足以镇卫社稷,而暴足以侵害闾里”。因此,顾炎武认为,法令者,以防奸宄,十之其三,以沮豪杰,十之其七。这些历史教训,不仅证明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是监察法规贯彻落实的必要前提,也启示我们在确保监察工作不受行政干预的同时,要防止监察过度干预行政产生负面效应。(作者: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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