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要文
学习体会
专题 尊崇党章,从履行党员义务做起
特别关注 聚焦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
半月杂谈
燕阁观察
清风时评
锐评
巡视
“四风”监督哨
两个责任
释疑答问
关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施行后涉及执纪审理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广角
文化传承
历史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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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 聚焦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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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七)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近日,福建省纪委通报,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龙海市港尾镇格林村“两委”干部在抗击台风抢险救灾过程中,以虚增水毁工程量及伪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工程承包协议等手段,套取救灾工程款43.27万元进行私分,8名村干部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一些党员干部心里只想着自己的“小九九”,把群众利益丢在脑后,破坏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与党章要求、与党的方针政策,格格不入。
群众路线是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党章在党员义务中明确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这是党的群众路线对党员行为的具体要求,也是党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方法。焦裕禄、孔繁森、谷文昌、杨善洲、沈浩……这一连串党员名字为什么会深深地留在群众心中?关键在于他们“把群众放在心里”,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正是由于无数共产党员深深扎根于群众中,才使党拥有无穷的力量源泉。
但在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却忘记了党章规定的义务,光有一股干事的热情,却在平时深入群众不多,掌握情况不实,不知道什么是群众最需要、最欢迎、最能得实惠的“好事”,导致所办的事不在点子上;有的党员干部知道什么是有利于群众的“好事”,但由于宣传解疑不够细致、沟通协调不够有效,在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下强行推进,反而导致“好事没有办好”;有的党员干部职位升了,离群众也远了,干事决策习惯于独断专行,遇事不与群众商量、罔顾民意甚至凌驾于群众之上,大搞劳民伤财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更有甚者,有的党员干部处在和群众面对面的基层一线,不但不维护群众正当利益,反而与民争利、雁过拔毛、吃拿卡要,这些都会损害党群关系,甚至破坏我们党的形象。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干部好不好不是我们说了算,而是老百姓说了算。是要换来群众赞美的口碑,还是为了“金杯银杯”,落下像“季挖挖”“李闯王”这样的“绰号”?答案显而易见。作为一名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需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履行党员义务,践行群众路线,善于倾听“民声”,汇集“民意”,争取“民心”,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把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维护群众正当利益。
十八届党中央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紧扭住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持之以恒反对“四风”。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发生在基层和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那些不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不好好履行党员义务的,面临的将会是纪律的红线。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九章中,专设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和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剑锋所向,包括“四风”问题的许多表现。如果党员干部存在与民争利、雁过拔毛、吃拿卡要等行为,那么对照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可能受到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党员干部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那么对照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会面临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