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2年第01期

社论

在新的伟大征程上继续勇于自我革命


要闻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新时代 新指南

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着力把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贯通融合中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大处着眼细处着力强化政治监督

让“一把手”用权受监督干事打头阵

深化改革构建“一盘棋”监督格局

在监督融入治理上发准力见真章


图说纪事

能源保供三冬暖


特别关注

回眸2021 持续深入正风肃纪反腐

一严到底——主基调不变 震慑力常在

持之以恒——永远在路上 常吹冲锋号

实事求是——守好生命线 激发正能量

系统施治——统筹一盘棋 奏响协奏曲


正风深一度

回眸2021 治“四风”树新风见闻录

没有烟酒茶也能办成事

从“群里看”到“实地走”

盯住“四卡一包一局”治“四风”

锲而不舍纠“四风”  


正风反腐在身边

回眸2021 我们的获得感

为学生减负也为家长松绑

医院领导上门退还住院费

盼了八年的路修好了

小企业走出“用工荒”

老上访村的新面貌

好作风温暖“星星的孩子”


书记说纪

回眸2021 纪委书记的履职故事

“查、改、治”并举催生新貌

用暖心找回初心唤醒公心

从“独角戏”到“大合唱”


小新说纪

回眸2021 新法规带来的新变化


特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某区纪委监委环保问责简单泛化案

崔某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案

沈某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案


一得之见

守正创新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永葆共产党人的风骨气节胆魄

干部“不粘人”是一种可贵品质


广角

北京房山区 党建引领锻造纪检监察铁军

福建漳州市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监督检查

山东临清市  加大处置力度化解基层信访难题

安徽潜山市  紧盯营商环境痛点难点靶向监督

江西赣州南康区  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测评


实招集萃

云南昭通市 点穴把脉促问题真解决

江西井冈山市 片区协作机制助力乡村振兴

甘肃东乡县 大数据助推监督更有力


明德风苑

王大中 把毕生精力献给中国核能事业


七七草杂谈

当官敛财必受其害


知行话题 形势任务谈

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三个角度


评论

把假日“节点”作为作风“考点”



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官的范围
贾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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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法贯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要求,立足监察工作实际,明确规定了监察官的范围,为切实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奠定了基础。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官的范围,是贯彻落实好监察官法的前提。

依法合理设定监察官范围。设定监察官范围,必须依据宪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体现监察工作特点,有利于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在此原则下,主要考虑了三方面因素:第一,从决策机制看,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要集体决策、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二,从法定职责看,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其中监督是第一职责、首要职责。监察机关要通过加强教育、日常监督、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职务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开展监察问责,提出监察建议等,从事这些工作都是在行使监察权、履行监察职责。第三,监察工作的特点是团队协作、集体作战,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监察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组织的安排开展工作。不论在哪个岗位,只要承担具体监察职责,都应当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综合这些因素,监察官法没有对监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而是在第三条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应当纳入监察官范围的四类人员:各级监委组成人员,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派驻或者派出到相应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同时明确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不纳入监察官范围,但参照本法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监委组成人员和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监察官法第三条对监察官范围作出规定,明确监察官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作为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其依法领导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履行相应监察职责,是监察官队伍的领导人员。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是监察工作的具体承担者,根据分工承担监督、调查、处置的监察职责,代表机关对外行使监察权。将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纳入监察官范围,既可以通过法律保障其依法履职,也为加强对其监督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地方纪委监委中不兼任监委委员的纪委常委,同样肩负着领导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并从事相应监察工作,这些人员应当依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的规定纳入监察官范围。

关于派驻或者派出到相应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监察官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属于监察官范围。上述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本质上是监察委员会的延伸,是各级监察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分监察人员、监察专员根据授权依法对驻在组织和单位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处置,提出监察建议等,代表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依法行使相应的监察权,是监察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将其纳入监察官范围。

关于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官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察官还包括“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实践中,监委组成人员、监委机关中的监察人员以及派驻或者派出到相应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并不能完全涵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所有情况,需要设计一个兜底条款,以增强涵盖性,体现了监察官法立法的周延性。同时,考虑到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仍在深化过程中,对于派驻、派出的形式以及其他授权行使监察权的形式,将来随着改革的深化还可能不断发展和创新,因此设计这一规定,可以为将来解决有关具体问题预留空间和制度接口,体现了监察官法立法的前瞻性。

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参照进行监督管理。监察官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理解把握该规定,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不纳入监察官范围。鉴于国有企业监察机构人员的企业人员身份,其在编制、人事管理等方面与纳入监察官范围的人员存在较大差异,在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监察工作实际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监察官法作出了其不纳入监察官范围的规定。二是对国有企业监察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的监督管理,应当参照执行监察官法有关规定。监察官法立足责任法定位,规定国有企业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应当参照监察官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一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要求对国有企业监察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立法本意是对监察人员加强监督、严格管理。本着这一精神,监察官法第七章“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的规定,应当参照执行;其他章的内容凡是符合加强监督、严格管理要求的,也要参照执行;但涉及等级制度等方面的条文不能参照。(作者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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