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22年第01期

社论

在新的伟大征程上继续勇于自我革命


要闻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新时代 新指南

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

  

坚持新思想引领  迈向高质量发展

着力把监督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贯通融合中提升监督治理效能

大处着眼细处着力强化政治监督

让“一把手”用权受监督干事打头阵

深化改革构建“一盘棋”监督格局

在监督融入治理上发准力见真章


图说纪事

能源保供三冬暖


特别关注

回眸2021 持续深入正风肃纪反腐

一严到底——主基调不变 震慑力常在

持之以恒——永远在路上 常吹冲锋号

实事求是——守好生命线 激发正能量

系统施治——统筹一盘棋 奏响协奏曲


正风深一度

回眸2021 治“四风”树新风见闻录

没有烟酒茶也能办成事

从“群里看”到“实地走”

盯住“四卡一包一局”治“四风”

锲而不舍纠“四风”  


正风反腐在身边

回眸2021 我们的获得感

为学生减负也为家长松绑

医院领导上门退还住院费

盼了八年的路修好了

小企业走出“用工荒”

老上访村的新面貌

好作风温暖“星星的孩子”


书记说纪

回眸2021 纪委书记的履职故事

“查、改、治”并举催生新貌

用暖心找回初心唤醒公心

从“独角戏”到“大合唱”


小新说纪

回眸2021 新法规带来的新变化


特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

某区纪委监委环保问责简单泛化案

崔某骗领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案

沈某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案


一得之见

守正创新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永葆共产党人的风骨气节胆魄

干部“不粘人”是一种可贵品质


广角

北京房山区 党建引领锻造纪检监察铁军

福建漳州市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监督检查

山东临清市  加大处置力度化解基层信访难题

安徽潜山市  紧盯营商环境痛点难点靶向监督

江西赣州南康区  抓好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测评


实招集萃

云南昭通市 点穴把脉促问题真解决

江西井冈山市 片区协作机制助力乡村振兴

甘肃东乡县 大数据助推监督更有力


明德风苑

王大中 把毕生精力献给中国核能事业


七七草杂谈

当官敛财必受其害


知行话题 形势任务谈

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三个角度


评论

把假日“节点”作为作风“考点”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后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事求是进行处理
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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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后如何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不同性质的法律处置结果进行了有效衔接。《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从实体上规定了公职人员犯罪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第四十九条从程序上明确了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如何履行立案调查程序。实践中,如何区分不同情况,对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相应政务处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把握刑事处罚(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刑事处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有罪行、触犯刑法的人(单位)作出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法律制裁。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者进行制裁的法律措施,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区别主要体现在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制裁原因、适用对象、处罚形式和法律救济等方面的不同。此外,二者法律性质不相同,实施刑事处罚的行为属于司法行为,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行为,从法律制度设计上来看,我国设立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法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二者适用程序也不相同,刑事处罚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服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则,而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程序,服从行政处罚法规则,刑事诉讼程序比行政处罚程序严格、复杂得多。

  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对象,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按照程序给予相应处分。基于刑事处罚(刑事责任追究)与行政处罚前述不同,《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对立案调查程序进行规范,将《政务处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处理结果进行有效衔接,以实现对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不需要履行立案程序,即可以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给予政务处分。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司法机关已经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法定最高证明标准,对刑事诉讼侦查、调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严格、综合审查判断,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情节,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监察机关应当尊重和认可,无需对这些证据材料再进行调查核实。实践中,为节约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给予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政务处分的,可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提取刑事判决书、监察对象主体身份等有关材料,依据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的意见,直接按程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

  《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公职人员,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法律性质、适用程序、证据审核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行政机关与监察机关在调查措施、取证手段上也存在差异,因此,从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监察机关不能根据行政处罚结果直接作出政务处分,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情节,监察机关只能作为参考,并在监察立案调查核实、查清违法事实后,方可作出相应政务处分。实践中,为确保案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给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监察对象政务处分的,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立案手续,提取监察对象主体身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所依据的证据等有关材料,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查清违法事实,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的调查意见,按程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

  对监察对象因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等,虽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也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立案手续,经调查核实后,提出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的意见,按程序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

  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一是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式。监察机关发现监察对象除受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行为之外,还有其他违法、犯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将其有关问题线索交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履行立案调查手续,经调查核实后一并予以处理。二是监察机关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的处理方式。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监察机关既要尊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问题,应当依程序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按程序予以纠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相应处理。三是党纪政务处分匹配问题。落实纪法贯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党员公职人员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均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我们在实践中,对应当给予轻处分的党员公职人员,通常只给予党纪轻处分,不给予政务轻处分。如党员公职人员酒驾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造成恶劣影响,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一般给予党纪轻处分较为合适,不再给予政务轻处分。如果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一般给予政务轻处分,不再给予党纪轻处分。如果党员公职人员因严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如醉驾、吸毒、嫖娼、赌博等,就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给予政务重处分。(作者单位:湖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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