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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广东省委、省纪委的工作安排,广东省纪委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组成课题组,围绕广东省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干预司法办案问题,深入到基层的公、检、法机关开展实地调研,形成了如下调研报告: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的基本情况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干预司法办案的方式手段:
一类是比较公开、正式的方式。即领导干部依据自身职责,以职务行为公开介入司法机关办案。主要方式有:听汇报、下指令、发文件等。领导干部以公开、正式的方式对司法机关办案进行干预,大部分情况是出于公心,也是职责所在,所干预的案件往往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如征地拆迁、群体性事件、群众上访、基层选举、招商引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外事侨务工作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有时难免过于强调政治因素和大局观念,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造成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比如,广东某县近年来私搭乱建和小产权房建设问题突出,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要求司法机关对违建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这一指示与最高法院关于“不宜以犯罪追究违建人员刑事责任”的要求相违背,但由于县领导的强烈干预,最终还是把一名违建人员判了刑。
另一类是隐蔽、非正式的方式。属于暗箱操作,很少留下痕迹或证据,难以被发现。主要方式有:口授言传打招呼、制造障碍阻扰办案、频繁过问搞暗示、幕后操作他人出面、依托关系求私情等。领导干部以隐蔽、非正式方式干预司法办案,往往是出于私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比如,前几年广东省茂名市地下赌博活动猖獗,引发许多治安问题、刑事案件,时任市委副书记的冯某某却对公安部门办案多次干预、阻拦。后来经过调查核实,他本人经常参与赌博并插手赌场经营。
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干预司法办案主要涉及的领域、环节和主体:
从案件属性看,民商类案件多,刑事案件少。据一名基层法院院长统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90%以上发生在民商类案件,只有不到10%发生在刑事案件。从司法环节看,侦查、执行环节干预较多,检察、审判环节干预比较少。从干预主体看,县级、乡镇领导干部比较多,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比较少。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问题存在的原因
现有司法体制存在不足。当前,地方司法机关领导干部的选任及工作人员的管理、使用以地方党委、政府为主,经费保障由地方政府负责。这种地方化、行政化的领导、管理体制,导致地方司法机关职能定位异化,司法权屈从于行政权,为少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提供了条件。调研访谈对象反映,一些领导干部把法院、检察院当作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司法活动强行干预,“地方法院变成了地方的法院”。
传统文化观念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人治、官本位观念影响深远,一些领导干部“权大于法”思想严重,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些基层群众“青天”观念根深蒂固,“畏权不畏法”、“信访不信法”、“找清官不找法官”。一些领导干部和群众错误地认为行政权主导、干预司法权是合理的、必须的。这些观念、认识构成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的思想基础和文化诱因。
法规制度不够完善。我国没有专门、系统的法规制度对司法监督进行统一规范,尤其是对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很难区分非法干预和合法监督、个人行为和组织行为、故意干扰和决策失误。现实生活中,司法监督变成对个案的监督,党委监督变成党委领导个人的监督,导致司法监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增加了“合法”干预司法办案的可能性和便利性。
少数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有的领导干部不信法、不守法,不信仰法律至上,不懂得依法用权,习惯用行政手段解决法律纠纷,干预司法办案;有的对党管政法一知半解,对依法治国方略理解肤浅,片面强调“大局意识”,要求司法办案为地方利益、眼前利益甚至是个人政绩让路;有的特权思想严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对司法机关办案粗暴干预。
司法人员职业素养有待提高。少数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不能自觉抵制各种威逼利诱,唯领导意志是从,把法律原则抛在脑后。个别司法人员出于政治前途、个人利益的考虑,甚至去揣摩领导心思和意图,违法违规办案向领导示好。
解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问题的对策建议
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广泛通过舆论报道、学校教育、社区宣传等多途径、多形式开展普法工作,进一步增强宣传教育效果,引导社会群众提高法治观念,培育全民法律共识,铲除干预司法的思想文化土壤,加快推动传统人情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变。强化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坚决纠正和克服“经济要上、法律要让”的错误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发展经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司法机关营造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外部环境。
进一步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首先,不断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对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和程序予以规范,明确监督职权的行使必须由监督机关集体行使,杜绝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监督指导司法办案。其次,从制度层面严格限制个案监督,逐步减少对正在审理案件的外部干预,确保司法监督以符合司法规律的方式进行。第三,探索建立司法监督过程留痕登记制度,规定将监督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司法案件的过问、督办、批转等可能影响司法办案或引起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进行公开,确保司法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知情权,保障司法监督权公开透明行使。同时,加强对领导过问、关注案件办理过程的监督,定期组织重点案件评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办理。
进一步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坚持从司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发,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发挥广东省作为全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先发优势,探索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推进司法机关人事编制、财政保障的法定化,不断破除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制度桎梏。深化司法公开,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司法办案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工具,畅通公开渠道、拓宽公开范围,积极主动回应群众关切,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遴选、培训、考核、使用、惩戒等管理机制,严格司法人员准入机制,将职业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律人才选拔到司法工作岗位。探索健全司法办案责任制和司法人员任职保障机制,通过明确司法人员所承担的办案责任,规范自由裁量权,促使司法办案人员自觉抵制外界干预,增强抵御干扰的“免疫力”。
探索建立不当干预司法的问责机制。在完善司法监督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不当干预司法办案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从法纪层面禁止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干预司法机关办案工作。此外,对冤假错案一律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查司法人员的办案责任,同时又调查是否存在领导干部不当干预行为。对违反程序干预司法个案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曝光和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防范和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问题发生。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严肃查处司法领域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腐败行为。□
执笔人:刘智民 蒋国林 武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