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管
2014年第22期
法与规并行,德与法不悖
首页
1

  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范畴,庄严宣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又一次升华。我们要建立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不限于法,还兼及规,不囿于法,还延及德。这是一种更为深邃宏远、更为磅礴大气的法治。

  一些人言及法治,动辄以西方法治为标尺。以罗马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和以习惯法为传统的英美法系,糅杂进文艺复兴以来所倡导的“契约自由”、“天赋人权”等观念,形成近现代西方法治的模式,也就几百年历史。而中华法制传统讲究“禁乱止暴,定分止争”,其精粹在于不仅将治道寄托于法,而更综合了德与礼,甚至道释诸学说。在法律形式上“诸法合体”,在运用时“王霸道杂之”。这种法制的思想、理论和实践,自先秦以来已两千多年。加之其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其适用的人口和土地最为广泛。我们要有国际眼光,但不能数典忘祖。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最普遍的治道,但并非是唯一的治道。政治是众人之治,不同的族群、阶层、宗教、政党,不同的利益、立场、诉求。就法律来讲,自古就有各种形式,“律、令、科、比、格、式、敕”,名目繁多。西方法律更是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不一而足。总之,法不万能,法不一面,法不排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种法规、法纪并行的思路,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也有体现。公约第三十条在规定起诉、审判和制裁等法律手段时,特别指出不妨碍主管机关行使纪律处分权。法由国家强制力实施,对公民个体而言,最烈为死刑,即剥夺其自然生命。纪由政党组织力实施,就党员个体而言,最烈为开除党籍,即剥夺其政治生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依宪治国。党的纪律虽未入宪法,但其根在宪法。无论是英国保守党对宪法的深远影响,还是法国宪法和其他世界上近四分之一的国家将政党入宪,宪法无不打上政党特别是执政党的烙印。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与之相适应,对这一政治群体就应有更高要求,党自身的规定就应更加严密、治理更加严格、制裁更加严厉。党纪严于国法也就顺理成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都在法治的主题下提出德治,并不突兀。相反,这种思想深深植根于我们民族的传统。无论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还是代表中华法系最高成就,得“古今之平”的《唐律》所秉持的“一准乎礼”,德治与礼治的思想从未离开过政治舞台。德直指人心,讲究原心而治,这是诛身不诛心的法律所难以企及的。心有所属、心有所系,即是归心,天下归心则民心所向。法治离不开德治,反腐败也离不开德治。我们的祖先对庶人要求“礼义廉耻”,对士大夫要求“忠孝廉节”,都脱不开一个廉字,说明廉是我们传统文化中的一种美德,甚至大德,一种崇高的价值观。反腐败就是要唤醒人们心中这种深沉的价值观,扭颓风、祛暮气、止浮气,树立清风正气、激扬朝气锐气。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回暖岂能寄望于一时。既用猛药,又用文火。法律纪律,法治德治,宽猛相济,刚柔并用,以法治为基调的国家治理体系将就此奠基。 (匡讲)

1